《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
建立多層次管理體系 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昨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泉州市第五部實體法《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泉州市在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致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城市治理頑癥難題,立良法促善治,進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作為民營經濟大市,近年來,隨著泉州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民群眾對城市容貌、公共衛生等有了更高要求,對提升城市品質有了新的期盼。即將施行的《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從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需求的實際出發,著力處理好“公”與“私”的關系,堅持總結經驗和引領推動并重,建立了多層次的管理體系,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良法,還要有善治。為推動制度優勢加快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構建整潔有序的城市市容環境,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要求各級各部門抓緊理順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體制機制,推進落實《條例》的配套制度和基礎性工作,抓緊劃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定共享單車(電動車)管理辦法、便民攤點管理規范等,確保《條例》實施后無障礙落地;要深入開展《條例》普法宣傳,讓《條例》深入人心、家喻戶曉,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會上,市城市管理局負責人以及鯉城區、豐澤區、晉江市、安溪縣政府分管領導作表態發言。(記者 顏雅婷)
泉州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立法引領作用,出臺《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推進泉州市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共建共治共享 打造高顏值宜居泉州
泉州市健全城市治理體系,推動城市更加宜居宜業。(陳起拓 攝)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要求“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今年9月29日,《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貫徹《建議》的精神,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城市高顏值,百姓生活美。近年來,泉州市委、市政府圍繞衛生考評、市容提升、垃圾管理等重點開展各個專項行動,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市容和環境衛生精細化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市人大常委會將泉州市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結合管理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加以拓展提升,進一步完善了泉州市城市管理的制度體系,促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
立法背景 回應群眾關切 健全城市治理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依法治理,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城市治理頑癥難題,努力形成城市綜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同時,隨著城市功能的逐步完善、老百姓生活水平的穩步提升,人民群眾的環境衛生意識普遍增強,對城市容貌、公共衛生、執法監督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經市委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納入今年立法計劃的首要審議項目,并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有序開展立法工作。
《條例》著力解決上位法沒有解決或不宜解決的問題,進一步健全泉州市城市治理體系,推動城市更加宜居宜業,“這也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陽春表示。
立法特色 堅持人民至上 凸顯共建共治共享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泉州獲得立法權后制定的首部城市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規,其涉及面廣,立法過程更具挑戰性。
為使這部關系民生的重要法規“立得好、行得通、真管用”,市人大常委會著力發揮立法主導作用,從法規起草、調研論證、修改完善、審議通過等各個環節,充分發揚民主,問計于民,實現了立法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
深入調研論證 妥善處理“公”與“私”
“‘人民’是‘十四五’規劃的主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最終都要落實到‘人’這一主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郭培明表示,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常委會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注重以人為本,實行開門立法。據悉,該《條例》征集到的意見建議為開展立法工作以來最多的一次。
“調研中,不少市民對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晾曬衣服、飼養烈性犬、公共樓道堆放雜物等行為該如何規范,提出疑問。”郭培明介紹,《條例》強調規范公民個人的行為,在實際生活當中,當公民的個人行為與公共利益產生沖突時該如何平衡,成為此次立法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為此,立法人員多次邀請相關專家召開論證會,向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及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顧問專家征求意見,妥善處理“公”與“私”,明確這些影響城市環境、城市形象的行為“不可為”。同時,對個人在城市建成區養雞、養鴨,占道經營等行為劃分邊界。“這樣一來,既維護了城市環境的公共利益,設置禁止或者限定性規定,又兼顧居民生產生活的合理需求,突出人性化管理。”據悉,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大到一個句子,小到一個標點符號,立法人員都反復斟酌,著力破解群眾關注度高、需求迫切的重點問題,努力使法規成為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的良法。
把握剛柔并濟 注重統籌兼顧
城市煙火氣,最撫凡人心。然而,要在現代化城市治理的“指揮棒”下留住煙火氣,則是對城市文明提出的更高要求。記者了解到,在立法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調研組始終將“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立法目的,并對實踐中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作出制度設計,以法治手段加以禁止和限制,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黃陽春介紹,《條例》將建設高顏值城市和留住“煙火氣”相結合,既強調發揮法規的剛性約束,又體現見人見物見生活的溫度,促進“人”與“城”更和諧、更美好。落實到具體操作上,《條例》一手嚴抓法度,聚焦問題短板,對建筑外立面、景觀照明、架空管線、戶外廣告、城市道路、共享單車停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做出規范,立規矩、設標準、定責任,為市容管理提供法制支撐;一手傳遞溫度,堅持疏堵結合,精細化管理,既大力整治“牛皮癬”小廣告,又推進設立公告信息欄,既限制占道經營,又強調規范管理便民攤點,努力做到既促民生,又保文明。
“我們堅持‘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了人性化的‘梯次’違法責任結構,既有法的剛性,又展示了執法的柔性。”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主任李小興表示,《條例》共六十一條,其中法律責任就有十八條,涉及幾十種行為,是已制定的幾部法規中規定法律責任最多的一部,不僅規定行為人違反條例需要承擔的責任,而且規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受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剛性約束,真正讓這部法規長出“鋼牙利齒”,這是《條例》很明顯的一個特點。同時,《條例》也有柔性的一面,多數法律責任都是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予以處罰,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條例解讀
用精細化管理 留住“煙火氣”打造高顏值
新出爐的《條例》分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環境衛生設施與作業服務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適用范圍為泉州市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并盡可能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納入條文進行規范,凸顯了全域性和綜合性。
“建立政府和社會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責任制度是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目標的必要保障。”市人大常委會環城工委主任王衛紅介紹,《條例》除以法規形式肯定了泉州市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外,還制定了符合實際、適用范圍更廣的責任區制度,并對餐飲油煙、共享交通工具和養犬管理等作了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條例》建立了包括責任人管理,街道、社區屬地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社會參與管理在內的多層次管理體系。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健全泉州市城市管理的制度體系,對促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聚焦各界關注的寵物飼養、垃圾管理、公共廁所“如廁難”等民生熱點問題,《條例》做了哪些具體規定?在昨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就部分問題答記者問——
城市建成區禁養烈性犬
針對各方關注的寵物飼養管理問題,《條例》明確,居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以及他人休息。《條例》要求攜帶犬只外出應當束牽引帶,對未束牽引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寵物攜帶者應當即時清除寵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從保護居民人身安全的角度出發,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飼養烈性犬。對違法飼養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對單位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予以配合。違法飼養烈性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嚇、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烈性犬名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疏堵結合規范地攤經濟
今年以來,地攤經濟受到各方關注。如何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以及保留煙火氣中取得平衡?
《條例》從堅持疏堵結合的角度,對地攤經濟做出規范,明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便民攤點管理規范,明確便民攤點設置條件、環境衛生要求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劃定本行政區域便民攤點經營區域的,應該遵守便民攤點管理規范,不得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正常生活。鼓勵錯時利用農貿市場設置便民攤點。
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整潔、有序。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動攤點的管理和查處。
禁止高聲喧嘩、猜拳影響居民休息
噪聲污染已經成為影響人們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的突出問題。《條例》對影響人們生產生活的噪聲作了明確規定。
攬客不能影響周邊居民生產生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店面(攤點)經營者使用廣播喇叭招攬顧客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對違法使用廣播喇叭招攬顧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針對群眾集中反映的高聲喧嘩、猜拳影響群眾正常休息的現實問題,明確禁止午間和夜間在居民集中區進行高聲喧嘩、猜拳、播放音樂等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動。
重點區域加強管理。明確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建立抄報制度增強合力。明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抄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加強橫向的溝通協調,促進形成執法合力。
餐飲店應安裝油煙凈化設施
近年來,居民關于餐飲業污染的投訴不斷增多,已成為迫切需要整治的重點問題。《條例》在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提升泉州市空氣質量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一是要求配備油煙凈化設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二是限制相關餐飲服務項目。明確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限制露天燒烤。《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人流集中場所女男廁比例不小于2∶1
《條例》規定,對新建的公共廁所,應當根據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特定地區的需要設定廁位;在人流集中的場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不應小于2∶1。對已建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限期改造。同時,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沿街商鋪、賓館、酒店等行業的內部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
與此同時,《條例》規定,公廁管理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對公共廁所進行管理、維護、保潔。使用者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共衛生設施。
城管部門將制定共享單車管理辦法
過去的共享單車,特別是共享電動車,由于多頭管理的問題,存在亂象。在《條例》明確職責之后,市城管局先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累計清退中心市區共享單車5萬余輛,暫扣近200輛,目前中心市區首批核定準入的共享電動車為1500輛,后續還會核定第二、第三批準入。
下階段,市城管局將按照《條例》控制總量、合理規劃停車區域、加強準入和退出機制要求,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抓緊制定共享單車(電動車)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電動車管理“上牌照、購保險、配頭盔、停定位”等具體工作措施。
二是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要求共享單車經營者規范運營服務,加強日常衛生保潔,及時清理無序停放和損壞的共享單車(電動車),正確設置電子圍欄,引導騎車人入位停車,規范共享單車停車秩序。
三是加大巡查力度。進一步清退無牌車輛,未掛牌的共享電動車一律不準進入中心市區運營。對共享單車經營者未履行日常衛生保潔義務、未及時清理無序停放或者損壞的共享單車(電動車),影響市容的,依據《條例》嚴加查處。
各方聲音
推進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僅在于制度建設,更在于制度落實。《條例》施行后,各級各部門將如何依法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政府副市長朱啟平:《條例》是保障城市管理健康發展的重要法規,各地各部門應該堅決貫徹執行,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把《條例》宣傳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迅速行動起來,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按照《條例》要求,根據工作職責抓緊劃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定共享單車(電動車)管理辦法、便民攤點管理規范等,有效地保障條例的貫徹實施。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盧章雄:作為主管部門,要抓緊相關配套制度、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完善市容市貌日常巡查等常態化機制。要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發力。要強化日常巡查,規范文明執法。
●鯉城區政府黨組成員吳振法: 作為泉州中心市區的核心區,鯉城區將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新起點,全面加強鯉城區城市管理工作,進一步優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制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積極開展市容環境專項整治活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全方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豐澤區政府副區長黃澤鵬:下階段將以強化城市精細化管理為抓手,從抓學習宣傳、抓聯動措施、抓執法監管三方面著手,統籌推進城市管理各項工作;通過開展占道經營整治、落實“責任區三包”、開展市容環境大整治、優化“數字城管”平臺等具體行動,努力開創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
●晉江市政府副市長張淑語:結合晉江實際,盡快制定和落實各項配套制度和具體措施,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劃定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等;在《條例》實施后,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執法巡查監管和聯動,依法對各類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安溪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史思泉:將以《條例》的頒布為起點,結合安溪正在開展的城市精細化管理三年行動,圍繞“治差、治亂、治臟、治軟”目標,總結固化部門聯席會議、聯合執法、督查考核等制度做法,定期組織《條例》執法檢查,努力實現城市管理的常態化、精細化和實效化。(記者 顏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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