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溪法院湖頭法庭到湖上鄉飛新村社區服務站巡回審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部分村民到場旁聽。
2020年,陳某川雇用蘇某溪承攬陳某春在安溪縣湖上鄉飛新村的三層半房屋建設任務,3月23日,蘇某溪進行混凝土施工過程中不慎摔落受傷,因未能與陳某川、陳某春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蘇某溪遂向法院起訴。
庭審過程中,雙方均同意調解。最終,包工頭陳某川、施工人員蘇某溪、房主陳某春共同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陳某川賠償蘇某溪因本事故造成的損失66700元,陳某春賠償蘇某溪因本事故造成的損失32900元,蘇某溪自動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雇員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不慎摔落受傷,陳某川作為房屋建設工程的施工負責人,對造成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雇員蘇某溪在施工時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自己損害應承擔次要責任;作為房主,陳某春對雇員受到的損害應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記者蘇瑋杰 通訊員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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