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銀行卡,魏某興僅僅獲利1500元,而購買者利用其中一張卡就匯入贓款幾十萬元。日前,鯉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處魏某興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魏某興的作案很簡單,就是先找人購買銀行卡,再賣給下家。2018年8月,他向羅某收購3張銀行卡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販賣給他人。2018年10月,他向李某明收購1張銀行卡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販賣給他人。2019年3月,他又向李某明收購1張銀行卡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販賣給他人。
到2020年6月13日被抓獲羈押時,他共販賣了21張銀行卡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雖然他僅獲利1500元,卻給別人造成巨大損失。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他先后向吳某某收購5張銀行卡及配套的信用卡信息,并販賣給他人。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6日,被害人戴某在鯉城區住處被“賭博網站”騙取49萬余元,其中大部分詐騙款轉經吳某某的銀行賬戶。
去年6月13日,公安機關在南平建甌市抓獲魏某興,現場扣押22張銀行卡、9套信用卡及配套的U盾、手機卡,以及記載銀行卡號、U盾號、密碼、手機號、身份證復印件等信息的紙張29張。
法院認為,魏某興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