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團游受傷 旅行社被判賠償
跟團旅游過程中,入住賓館后受傷,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陳某在賓館淋浴房內受傷后,起訴旅行社賠償,經法院認定旅行社和賓館均應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令旅行社賠償陳某相關損失。
事發 跟團旅游賓館內受傷
2018年5月15日,陳某參加了由某旅行社組織的普陀山朝拜商務車四日游,當晚陳某入住當地一家賓館。晚上8點多,陳某在該賓館沐浴時,手腕被淋浴房第三片玻璃割傷流血。隨后,在旅行社和賓館人員的幫助下,陳某被送往醫院診治。
經診斷,陳某的傷情為腕裂傷伴肌腱斷裂、肌腱神經損傷,前后經過兩次治療,花費了7800多元,該費用由旅行社支付。傷殘鑒定顯示,陳某的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事后,陳某向石獅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賠償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5萬元左右。
旅行社 不存在違約責任
庭審期間,賓館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旅行社認為,旅行社已按照合同約定為陳某提供了相應的旅游服務,選擇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賓館住宿,并為陳某購買了旅行人身意外險。事發后,旅行社盡到及時救助的義務,積極協助陳某向意外險承保保險公司理賠,不存在違約行為。事故原因疑似陳某不當使用賓館設施等自身原因導致,陳某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賓館表示,該賓館的房間嚴格按照規范進行裝修,配置的沐浴房不存在安全隱患,符合使用標準,且設置了使用警示標示,已在最大限度上盡到保障房客人身安全的義務,賓館不清楚陳某如何受傷,不承擔本案任何民事責任。
法院 旅行社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未舉證玻璃門的質量符合標準、設施是否老化、安全使用提示是否充分明確等;旅行社未能舉證其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住宿地點取得陳某等旅游者的同意,因此,旅行社和賓館均須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賓館是陳某的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變更住宿地點,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負有違約過失,應承擔陳某經濟損失30%的賠償責任;陳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身的安全保護有足夠的認識,應承擔30%的經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陳某1.45萬元左右。(記者 許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