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陳某福在拿到41萬元的賣房款后,不僅不償還債務,還將錢挪作他用。
石獅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富欠了三人的款項。2009年,法院判決陳某富必須支付柯某貨款60611元;2014年,經法院調解,陳某富得支付林某借款40萬元,后根據林某的申請,石獅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就該案立案執行,執行標的38.8萬元;2015年,經石獅法院調解,確認陳某富分期償還賴某借款30萬元,該民事調解書于同日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9月至2016年下半年間,陳某富陸續收到石某、余某支付的購房款41萬元,但他將購房款挪作他用,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還款義務。
去年10月12日,陳某富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石獅市公安局寶蓋派出所接受調查。石獅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富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隱瞞、轉移財產41萬元,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日前,法院一審判處陳某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記者黃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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