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2月20日訊 雖然贏了官司,但陳先生拿到這份二審判決書時,心情仍然很沉重。因為,自己住了10多年的房子,仍然辦不了產權過戶。
15年前,市民陳先生與蘇某簽約,買下一套安置房。可入住10多年了,對方都不答應給他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蘇某爆自己曾偽造母親死亡證明,騙得涉案房屋產權,以自己無權處分為由,主張所簽買賣合同無效。豐澤法院一審判決買賣合同有效,近日,泉州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了解到,房管部門已對訴爭房屋產權予以撤銷,確定訴爭房產為蘇某母親蔡某繼承所得。
“在我國,物權與債權是分開的。雖然贏了官司,但這并不意味著買賣合同有效,買房人就可以順利取得產權。”本案經辦人員介紹,合同有效,是物權(本案中指房屋產權)變動的前提,但不一定直接導致物權變動效果。
本案中,法院維持原判,支持陳先生與蘇某的合同有效,但因房管部門將房屋登記事項撤銷了,蘇某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權益,所以陳先生也就無法持有效判決文書,要求蘇某協助過戶,或要求房管部門依據有效判決直接過戶了。
該經辦人介紹,陳先生可持此有效判決,依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主張與蘇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蘇某退還房款及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