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件主要以省、市關于加快工業(產業)園區標準化建設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和工業企業“退城入園”轉型升級等相關政策為指導,在借鑒浙江、廣東等地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民營企業實際,提出了9條針對性強、含金量較高的政策措施,將在引導轉型升級、保障用地空間、降低拿地成本、提高辦事效率、解決融資問題等方面予以民營企業全方位的支持。其中有所創新突破的政策2條,鼓勵引導性質的政策3條,降低企業拿地成本的政策2條,保障企業用地空間的政策1條,解決企業融資問題的政策1條。
(一)引導企業轉型升級方面。近年來,隨著我市產業轉型升級的深入推進,新業態、新興產業迅猛發展,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而現行土地供應和管理政策已難以滿足新業態、新興產業的發展需求。為此,《若干措施》提出在全市工業園區內探索新型產業用地“M0”和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以發展新型產業項目,有效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M0”新型產業用地與傳統工業用地相比,土地功能利用更加多樣、更加靈活,更好地融合了新興創新產業功能,更加符合當前城市空間統籌利用的趨勢和企業轉型發展的訴求。工業項目“標準地”則是通過事前發布標準,讓企業拿地前就已經知道該地塊的使用要求和標準,企業對標競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構建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同時,為鼓勵民營企業轉型升級,《若干措施》明確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企業經批準可以利用原有工業性質的地上建筑物舉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文化等新興產業及我省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或高科技服務業。
(二)保障企業用地空間方面。2020年,國家對土地利用計劃政策進行調整,項目用地計劃指標通過地方處置存量土地(批而未供用地、閑置土地)生成,對納入國家、省級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由國家統籌保障。我們將積極爭取更多的民營企業項目納入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清單,以直接使用國家指標;加大批而未供用地清理、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全力保障未能納入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清單的民營企業項目指標需求;加強全市域范圍內的統籌調劑,對民營企業項目用地指標需求較多的縣(市、區)予以傾斜;通過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手段,在工業園區內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合理安排民營企業發展空間。2021年,將在全市開展工業用地保障、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兩個專項行動,通過加強前期服務、中期指導、后期落實,力爭全年完成新增報批工業用地面積7000畝,力爭完成供應工業用地1.2萬畝,力爭完成處置批而未供用地10000畝以上、閑置土地1000畝以上,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多的高質量發展空間。
(三)降低企業拿地成本方面。針對企業反映用地成本高的問題,《若干措施》一是明確提出對屬于優先發展產業,且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和集約用地條件的項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出讓底價。二是鼓勵工業企業原址增資擴建,對所需的擴建用地可實行協議出讓,出讓價格按不低于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并參照周邊工業用地招拍掛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三是園區工業用地可采用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種方式供地,先租后讓的租金按照相應年限通過市場評估,按所在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相應年期的價格確定。四是鼓勵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和安全要求的園區企業工業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不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提高企業辦事效率方面。營商環境好不好,企業感受最直接。良好的營商環境有利于吸引企業投資、促進項目落地,對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為此,《若干措施》在著力推動審批提速增效、優化營商環境上下功夫,一是推行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出讓項目“交地即交證”,利用宗地“招拍掛”出讓競得人籌集繳納土地價款和稅費時間,同步開展不動產登記前期工作,提前完成宗地權屬調查、資料審核、測繪落宗、信息錄入等工作,即通過合并環節、并聯審批、信息共享等措施整合集成業務流程,大大縮短不動產首次登記辦理時間,讓企業少跑腿、快拿證,有效促進出讓用地早開工、早投建,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二是按照機構改革后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的要求,把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用地預審意見合并辦理,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統籌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在建設用地出讓或劃撥的同時,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是建設項目推行“多評合一和多測合一”;對社會投資小型工業類項目推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改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告知承諾制,將審批時限壓縮至3個工作日。四是通過信息共享、優化流程、開設涉企專窗等方式,在竣工驗收階段不動產登記機構主動介入項目前期地籍調查和權屬審理工作,將一般不動產首次登記時限壓縮到3個工作日、涉企2個工作日,提高涉企不動產登記效率。
(五)解決企業融資問題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工業園區內企業已確權登記的存量廠房,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層固定界限為基本單位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經批準可進行分割、登記和轉讓,用于發展創新創業創造的產業項目或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這將有效盤活企業閑置存量資產,部分企業的工業物業未滿負荷投入生產,成了閑置資產,允許分割轉讓后,將有效盤活這部分存量資產,企業也可籌集到資金;允許工業物業分割后,企業可根據自身資金需求,靈活分配資產抵押融資,進一步減輕融資負擔和壓力。此外,一些小微企業特別是一些創新創業創造項目所需場地不大,可從園區的存量物業中受讓一部分直接用于生產,節約開辦企業的基建時間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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