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用地保障,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并印發《關于強化用地保障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請遵照執行。
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2月8日
關于強化用地保障推動民營經濟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加快工業(產業)園區標準化建設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促進民營經濟轉型升級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用地保障,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統籌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推動工業園區專項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有機銜接,積極開展工業園區標準化建設。城區各片區要以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為抓手嚴格落實空間管控,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合理安排民營企業發展空間。各地政府和園區管委會要會同發改、工信、科技等相關部門,建立園區企業入駐、退出機制,制定項目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城建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二、探索創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式
在全市工業園區內探索試點新型產業用地“M0”和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等,以發展新型產業項目,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
(一)探索新型產業用地“M0”。同時滿足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多種功能需求,允許發展生產性服務業,嚴禁建設生活性服務業。
(二)試點建立工業項目“標準地”制度。對新建工業項目先行完成區域評價、先行設定控制指標,完成項目動工開發所需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出讓時明確宗地的投資、建設、稅收、能耗、環境等標準,建成投產后,由相關部門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和法定條件驗收,及時落實相關獎懲措施,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工信局、商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三、加大建設用地保障
積極爭取將更多的市級以上重點工業投資項目納入國家、省級重點保障用地項目清單,以直接使用國家配置指標。加強批而未供、閑置土地等存量土地的處置力度,通過“增存掛鉤”產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市級以上重點工業投資項目的指標需求。2021年新增報批工業用地項目75宗,用地面積7000畝,供應工業用地1.2萬畝。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林業局,各縣(市、區)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四、全面落實審批提速增效
推行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出讓項目“交地即交證”服務模式,持續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合并劃撥用地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辦理,合并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批準;推進多評合一、多測合一;推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改革,對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告知承諾制,審批時限壓縮至3個工作日。一般不動產首次登記時限壓縮到3個工作日,涉企2個工作日內完成。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五、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對園區企業工業用地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和安全要求、不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需補交土地出讓金。嚴格督促項目業主履行合同條款約定,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切實提高合同執行力;對違規建造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的,不予辦理不動產權證,確保園區內的工業用地不得擅自轉作其它用途。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工信局、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六、鼓勵城區企業轉型升級
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可以利用原有工業性質的地上建筑物舉辦信息服務、研發設計、創意文化等新興產業及我省鼓勵發展的生產性或高科技服務業,新建建筑一律不予以審批。臨時變更建筑使用功能實行5年過渡期政策,期滿后按程序辦理用途變更。禁止未經有權機關審批擅自將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用途。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工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七、靈活確定土地供應方式
園區工業用地可采用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種方式供地,允許中小民營企業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拍掛。以租賃方式向企業供應工業用地的,租賃期一般為5年。租賃期限滿時,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和安全要求,經綜合考評達到承諾的投入產出、稅收等經濟指標,可續租或優先受讓。先租后讓的租金按照相應年限通過市場評估,且不得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相應年期的價格,并按法定程序報批后確定。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財政局、工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八、實施土地價格差別政策
對屬于優先發展產業,且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和集約用地條件的項目,經認定批準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且不得低于宗地的土地取得成本,確定出讓底價。對工業企業在原址增資擴建所需擴大用地,允許實行協議出讓,通過“集體研究、專業評估、結果公示”的原則辦理供地手續,出讓價格按不低于自然資源部和我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并參照周邊工業用地招拍掛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九、允許工業物業分割轉讓
工業園區內企業已確權登記的存量廠房,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層固定界限為基本單位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經批準可進行分割、登記和轉讓,用于發展創新創業創造的產業項目或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留的工業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確權登記的工業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40%。分割及分割轉讓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標注土地使用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業用地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
責任單位:市資源規劃局、發改委、工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
本《若干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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