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陣大風刮來,卷起廣告桁架,不偏不倚砸傷了陳女士母女。母女兩人找誰賠償,難道怪罪于大風?答案顯然不是。近日,經德化法官調解,涉事的廣告店及作業的曾某賠償陳女士1.2萬元。
去年10月23日上午,陳女士帶女兒在德化縣瓷都廣場玩耍,突然一陣大風刮來,風卷起了一旁的廣告桁架,砸傷了陳女士和女兒。
陳女士向派出所報警,經查該廣告牌是一場文藝活動結束后拆下的,桁架斜放在瓷都廣場觀音塑像前臺階上,廣告牌被大風卷起后飄移砸到陳女士母女二人,造成陳女士右腓骨骨折,其女兒挫擦傷。
后經雙方協商賠償未果,陳女士將廣告店及作業的曾某告到德化法院,索賠2萬多元。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法律規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這起案件中,曾某將廣告牌堆放在觀音像前的臺階上,對廣告牌有管理的義務,應當確保其堆放的廣告牌安全。陳女士及其女兒無法預料到會被飄移的廣告牌砸傷,因此陳女士及其女兒沒有過錯。她僅需要證明侵害事實及受損害的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可。至于侵權責任人對于發生侵害事實的過錯,法律采用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發生侵害事實后,除非侵權責任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法律就推定侵權責任人具有過錯。在該起事故中,因突發大風,廣告牌飄移傷人,有自然因素的作用。但是涉案的廣告桁架是斜放而不是平放,如果平放是不會被風吹起的,因此曾某對廣告桁架的堆放行為存在主要過錯,才造成廣告桁架被大風吹起并傷人的后果。
日前,經法官調解,廣告店和曾某共計賠償陳女士1.2萬元。(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黃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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