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持安全距離 貨車超車時闖禍
姚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上道路行駛時,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周,超車時未保持必要的橫向安全距離,導致發生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姚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面臨被刑事追責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去年11月1日13時38分許,姚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國道355線從永春縣石鼓鎮往桃城鎮方向行駛,行至南環路南塔嶺隧道時,對路面交通動態觀察不周,超車時未保持必要的橫向安全距離,導致該貨車與同向右側行駛的二輪電動車左側轉向把發生碰剮,其右后輪碾壓二輪電動車駕駛人張某,造成張某當場死亡及電動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姚某駕車駛離現場。
事發后,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進行立案偵查,對姚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經調查,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姚某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姚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并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還抽調交管、法制、車駕等部門的業務骨干組成調查組,對本事故開展深度調查。同時,永春縣渣土辦牽頭組織縣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交警大隊、應急局、自然資源局等單位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本事故肇事車輛所屬單位福建省晟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
據調查,肇事的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福建省晟嘉渣土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另一輛車于2020年10月12日17時09分至12日21時57分超時駕駛共計287.8分鐘。調查組經核對企業動態監控報警處置記錄表,發現未進行處置登記。該公司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其行為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永春縣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記者黃楓 通訊員趙美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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