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起訴兩子 要求重新分配房產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為老人設立居住權
2008年,家住泉州市區的王阿婆(化名)與兩個兒子簽訂協議,將兩套房子的拆遷安置權益析分給兒子。12年后,王阿婆又把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拆遷后的安置房產,并確認自己的安置權益。近日,豐澤法院一審駁回王阿婆訴訟請求,但為了保障她的養老問題,法官經與其兒子溝通,兩人均愿意在自己已分得的房上為老人設立居住權,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母親晚年的生活居住,讓老人寬心。
據悉,此案也是《民法典》今年1月1日施行后,豐澤法院首例涉居住權的案例。
請求法院重新析分財產 并確認安置權益份額
1964年,王阿婆與丈夫登記結婚,婚后生下了兒子阿明(化名)、阿強(化名)以及女兒阿瑜(化名)。1971年,王阿婆申請了一塊54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一家五口居住。1986年,王阿婆再次申請了一塊100平方米的宅基地。1993年,王阿婆的丈夫去世,該宅基地只建了一樓的圍墻部分,后來幾年又陸續加蓋到三層,一家人一直共同生活在該房產內。
2000年,王阿婆與阿明、阿強、阿瑜共同簽署協議,將兩處房產分別變更到阿明和阿強的名下。2008年,兩處房產均被拆遷,阿婆與阿明、阿強又簽訂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將拆遷面積數百平方米中的三分之二由阿明繼承,三分之一由阿強繼承。此后,拆遷安置后的多套房子分別由阿明、阿強居住使用,另有一套尚未辦理交付手續。
拆遷后,王阿婆跟隨阿強一同生活。去年,年近80歲的王阿婆將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重新析分財產,并確認她享有的安置權益份額。王阿婆稱,這是為了避免以后拆遷安置權益發生糾紛,并且解決自身的養老問題。
長子稱房產已析分 次子卻矢口否認
庭審期間,阿明稱,拆遷安置權益已經析分清楚,該房屋是在父親去世后,由他和妻子為主所建。2000年,母子三人已經共同協商簽訂協議,確認各自的權屬范圍。2008年房屋被拆遷時,各方也就房屋拆遷安置權益進行析分確認,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阿明說,他在日常生活中始終尊重、愛戴、孝敬、贍養母親,母子關系融洽。作為家中長子,他在父親去世后挑起家中大梁,與母親共同拉扯、培養弟弟和妹妹。他認為,母親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阿強則認為,母親的訴訟屬實,訴爭的房屋都未曾析產。兩套房產是家里人共同基建,建造的資金源于家庭共同經營的小賣部、電話亭及部分房屋出租的租金,阿強也支付了相關費用。他長期贍養母親,目前母親都跟他生活。
法院駁回老人請求 為其設立居住權
近日,豐澤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拆遷兩處房產由王阿婆及家庭成員共同建設并居住使用,屬于家庭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2000年,王阿婆與阿明、阿強共同簽訂協議,明確約定房屋為母子三人共有。2008年三人又簽訂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及《繼承、分家析產協議》,對房屋整體份額的重新分配,權利各方對分配方案達成的一致意見,且在后期履行拆遷協議、獲得拆遷權益過程中,各方亦按協議約定履行,該協議未違反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王阿婆主張對拆遷權益重新分配,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提出,如若王阿婆今后對居住問題存在擔憂,因阿明、阿強對母親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且兩人均自愿在現居住的房屋中為母親設立居住權,因此王阿婆有權居住在兩個兒子現有安置房內。
近日,法院駁回王阿婆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據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今年1月1日施行后,對居住權明確立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為老人們失去房屋所有權后提供保障。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居住權的期限內,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權人不能要求居住權人搬離,即使該房屋被賣掉或者被繼承,購買或者繼承取得該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權人搬離。
法官說,有的家庭因為“學區房”需要將老人名下房產過戶至子女名下,有的老人想在退休后用賣房的錢周游世界,有的老人出售房屋“以房養老”。但當老人們遇到上述情況時,又對沒有了房屋所有權產生擔憂。現在,就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用法律手段保障老有所居,能夠保障老人們都能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在自己熟悉的、舒適的環境中安享晚年。(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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