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決定予以批準。
據悉,《條例》抓住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資源供給等方面問題作規定,針對老舊居住小區、醫院、學校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問題,強調“一點一策”制定解決方案,鼓勵錯時共享停車資源、清理整頓擅自改變用途的停車場。同時,從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角度,著力構建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協作共治的停車管理工作格局。
關于停車資源供給方面的規定,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圍繞停車資源不足、分布不均衡的問題,強化規劃引領,規定了多種停車資源供給方式。在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方面,對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停車場項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城市更新改造等項目騰出的土地規劃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車場建設等作了規定。
《條例》理順了停車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市、縣(市、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又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倡導綠色出行。鼓勵市民采用公共交通或者非機動車出行,在停車資源供給方面,強調“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從嚴控制出行停車需求”,進一步保證小區業主合法權益。此外,還提出“智慧停車”概念,明確要推進停車服務、管理、執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有堵有疏,務實管用。
《條例》擬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記者顏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