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小區建筑物區分所有人,業主享有知情權,享有了解小區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等相關事項的權利。因對小區物業服務存在質疑,謝某、鄭某、吳某、洪某等人將物業起訴至法院,要求公開相關資料和情況,日前,豐澤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
案件
業主起訴物業 要求公布相關資料
2014年,某物業公司與地產公司簽訂協議,由物業公司為市區泉秀街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自物業公司管理小區開始,就對小區的共有部位進行經營并取得收益。2019年,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每年向業委會支付廣告收入8萬元,公共車位收入每月8000元,兩項費用共計每年17.6萬元。
作為小區業主的謝某、鄭某、吳某、洪某等人認為,依據上述費用推算,物業公司自2004年至2019年間,廣告收入和公共車位收入就高達264萬元,但物業公司從未將經營收益情況向業主公示,也沒有將公共收益返還給業主。此外,物業公司以向業主籌款的方式,對小區電梯進行維修,但維修效果不好,物業公司請了哪家公司以及維修公司的資質情況,業主們一概不知。謝某等人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公布相關資料情況,均被拒絕。
2021年,謝某等人作為原告,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向業主公布2004年至2019年間經營公共部分的收益情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電梯維保記錄以及物業財務收支情況等。
判決
業主享有知情權 物業應予以公布
庭審期間,物業公司辯稱,因2004年至2019年時間跨度較長,部分資料已經不全,對于沒有缺失的資料同意提供,但應由業主提供線索協助尋找資料。小區的物業服務實行包干制度,收完物業費后,小區電梯的日常維保由物業公司負責,與業主無關,物業公司沒有提供合同的義務,其他的費用情況物業公司則無義務提供。
日前,豐澤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是業主請求物業公司公開小區管理的相關資料引發糾紛,為業主知情權糾紛。物業公司根據業主委托管理時,應接受業主監督。根據相關規定,業主的知情權范圍包括,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況,停車位、車庫處分情況等。綜上,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應向謝某等人,出示2004年至2019年小區共有部分、共用設施收益情況及其配套合同、收費憑證,以及電梯維保記錄及合同等。(記者 許小程 通訊員 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