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9月1日起實施 加大違法懲處力度 最高可罰款1億元
昨日,記者從泉州市應急局獲悉,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確“三管三必須”
“新法”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堅持“三管三必須”,即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同時,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明確政府及監管部門職責、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等方面也新增多處內容。
“新法”亮點之一,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尤其是強化了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新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范圍;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
“明確了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市應急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新法”明確了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各個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以內對負責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管理。比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這些部門,分別對各自的行業實行安全監管。而應急管理部門既要負責對這些行業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也有直接監管的行業,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煙草、商貿這八大行業,還有危化品、煙花爆竹等。
針對近年來一些新興行業領域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的問題,“新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的部門,防止部門之間互相推責而形成監管的“盲區”。比如近些年來出現的“農家樂”,既涉及旅游,也涉及餐飲,還涉及農業農村,每一家的責任都不是唯一的,就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指定一個行業部門來監督經營行為。
為加大對從業人員關懷,“新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此外,針對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有關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非法轉讓施工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等突出問題,“新法”也作出了專門規定。
新設按日連續處罰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新法”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問題作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市應急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罰款金額更高;二是處罰方式更嚴;三是懲戒力度更大。
“新法”在已有罰款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由現行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并新設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同時加大對嚴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有關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
此外,“新法”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同時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記者王金植 通訊員廖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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