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與市政府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是繼《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后出臺的又一部城市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規。
“良好的市容環境和停車秩序,是當前人民高品質生活期盼的一部分。”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市委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聚焦市容和環境衛生、停車管理立法,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的體制機制,構建城市管理的法治化新格局,有助于提高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
“停車管理是一個涉及多方社會主體和法律關系主體的綜合性問題,我們通過更新管理理念,明確各方責任,凝聚社會共識,構建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協作共治的工作格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堅持立法為民,著力回應智慧停車、停車泊位錯時共享、私設地樁地鎖、‘僵尸車’等熱點問題。”
即將施行的《條例》緊扣停車資源供給、停車泊位管理、停車秩序管理,堅持合理供給與調控需求相結合、創新管理和重點管理相結合、規范行為和提升服務相結合,促進停車管理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
為推動制度優勢加快轉化為治理效能,著力在創造高品質生活上實現更大突破,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門加快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聯席會議、日常監管、跟蹤督辦等機制,密切協同聯動,逐步構建停車管理的長效機制,切實推動《條例》落到實處;市人大常委會將抓住法規實施一年內、二年后、三年后的時間節點,分別開展調研、執法檢查和立法后評估,進一步促進城市交通可持續發展,努力營造規范、有序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人民生活品質。
民生立法直擊“停車難”
——詳解《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7月1日起,聚焦我市城市管理領域重點問題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規——《泉州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老百姓關注的各類停車難題將得到有效緩解。
去年以來,在市委堅強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扎實推進停車管理立法工作,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論證修改,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為確保務實管用,《條例》立足泉州實際,設置了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為打造更規范、有序的城市環境和創造高品質生活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本報記者 顏雅婷
1、增加停車資源供給 公共停車場 建設用地納入計劃
據統計數據,截至2020年年底,我市中心市區(鯉城、豐澤、開發區)汽車保有量為27.6萬輛,中心市區汽車停車泊位為23.02萬個。
聚焦停車資源供需不平衡這一矛盾,《條例》注重合理擴大增量,突出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停車泊位配建標準引領,著力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實行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等多渠道供給模式,鼓勵建設集約化、智能化停車場,切實增加停車資源供給。
《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公共停車場用地保障、建設要求等作了規定,明確“要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增停車場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為補充。抓住配建停車場這一主要停車資源供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要按照停車泊位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建停車泊位,配建的停車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從源頭上確保停車資源供應。
考慮到土地寸土寸金,資源短缺,《條例》第十七條鼓勵建設停車樓、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智能化停車場。其中,明確規定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規定。同時,《條例》第二十一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公共停車場。
2、依法設置臨時停車場 鼓勵停車泊位錯時共享
除增加停車資源供給外,還應盤活既有資源。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私家車的停車位可以錯時共享,因此我們鼓勵個人共享車位,比如你上班車開出去了,小區內的個人車位可以有償供給他人使用。”據了解,目前我市中心城區已有部分企業、個人嘗試停車泊位錯時共享。
《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空閑場所可依法設置臨時停車場。對于道路紅線外與建筑物之間的公共空間,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設置,若屬于業主共有部分,還需經過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同意才可設置。對于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未使用道路等場所,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設置。
下階段,我市將會出臺臨時停車場設置和監督的相關配套制度。
3、突出居住停車需求 小區泊位優先滿足業主需求
從停車需求的性質來說,分為居住停車需求和出行停車需求。前者主要滿足居住停車的需要,時間集中在下班后到家至第二天上午,定位為長時停放,這是一種剛性需求;出行停車需求是休閑、購物等需要停的車位,是一種彈性需求。
《條例》強調適度滿足居住停車需求,對居住停車作了一些保障供給的規定。比如,第十五條規定,居住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小區業主。
若小區配建的停車泊位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條例》第十五條也作了規定,明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依法設置車輛臨時停放場所。
4、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差別化收費調控出行停車需求
針對出行停車需求,《條例》強調適度控制。《條例》第十八條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停車換乘系統的規劃設計,在城市中心區外圍的公共交通樞紐建設公益性停車場,引導機動車駕駛人換乘公共交通進入城市中心區。“這一規定,也是倡導綠色出行,適度控制出行停車需求的一種體現。”
同時,《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停車實行分區域差別化收費;按照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差別化收費原則,通過價格杠桿調控停車需求,進而緩解交通擁堵。
5、重點區域“一點一策” 臨時停車時段需明示
我市古城區道路資源有限,但優質教育、醫療資源集中,經常造成聚集性擁堵問題,長久以來,老舊居住小區、醫院、學校等區域停車問題突出。對此,《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縣(市、區)政府對老舊居住小區、醫院、學校、服務窗口單位等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應當按照“一點一策”要求,制定停車解決方案,“體現精細化管理”。此外,如果配套的停車位確實不夠,在不影響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縣(市、區)政府可以將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的道路設置停車泊位,明示臨時停車時段,以緩解停車難題。
6、七種情形可免收停車費 鼓勵對短時停車 實行免費或低價收費
停車收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停車資源的供給和百姓出行。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七種免收機動車停車費的情形:一是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的車輛;二是執行公務的軍(警)、消防、救護、搶險車輛;三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辦公時間對外來辦事車輛提供的停車服務;四是發生突發性事件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停車服務;五是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駕駛的合法殘疾人專用車輛;六是夜間免費停車時間段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的車輛;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條例》還鼓勵對前款規定以外的短時停車實行免費或者低價收費。
7、加強停車秩序管理 私設地樁、地鎖將受處罰
解決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不僅要靠增加停車資源供給、盤活現有停車資源,還要加強停車秩序的管理,重點規范和培養駕駛人良好的停車習慣。據介紹,《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了違反停車秩序的多項禁止行為,明確禁止在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并設置相應的罰則,規定擅自設置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通行,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權、專屬使用權的停車泊位上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的,道路范圍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五百元罰款;道路范圍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僵尸車”,《條例》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廢棄、閑置的機動車停放在道路、廣場、公共和臨時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區域。同時,規定道路、廣場、公共和臨時停車場以及其他公共區域的管理者,應當定期清理,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及時處理;機動車所有人未及時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拖移至指定地點,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停放地點。(記者顏雅婷 通訊員施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