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貫徹“斷卡”行動部署,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近日,永春法院對7起涉卡類案件進行集中宣判。
7個案件中,林某程、邱某嫩、李某展等四個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將本人的銀行卡及配套U盾、手機卡等出售或出租給他人使用,林某詳、李某河、林某亮等五個被告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轉移,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罰。
法官提醒,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個人銀行賬戶、企業對公賬戶、電話號卡的相關單位或個人,不僅個人征信上留有污點,影響貸款等,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甚至構成詐騙罪。特別提醒廣大群眾,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要出租、出借、出售或者購買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或支付賬戶(微信、支付寶等),千萬不能貪圖私利觸碰法律底線。(記者楊江參通訊員永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