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公布《泉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保護規劃和保護名錄、保護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責任、附則。記者注意到,條例從法律角度對泉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一些概念、保護措施、禁令等提出了規范表達,特別是對此前在保護中發現的“模糊地帶”如責任和責任人等都有明確規定,這讓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了保障。
發現違規行為鄉鎮、街道應及時制止
條例明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世界文化遺產、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其中,“歷史城區”是指泉州古城和豐州古城。“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部委批準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條例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保護“泉州:宋元中國的世界海洋商貿中心”世界文化遺產,履行《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公約》。
同時,明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巡查職責,發現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每五年評估一次明確建筑保護責任人
條例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機制,每五年對保護情況進行一次評估,評估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條例以“國有歷史建筑”和“非國有歷史建筑”作為兩大類,對保護責任人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
由于一些歷史原因,歷史建筑在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會存在變化和流轉,幾經周折后一旦發生問題,會出現“踢皮球”或查無實據等困境。
破解這一現實問題,條例提出的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的責任清單里,明確要求:轉讓、出租、出借歷史建筑的,與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書面約定雙方的保護責任。
危房改造應當符合保護規劃
在保護區范圍內的自有房產,出現問題成了危房,要怎么辦?條例明確,除世界文化遺產、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以外,經鑒定為危房,有獨立用地且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者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請改造。危房改造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危房改造相關規定。泉州古城、豐州古城危房改造具體辦法分別由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并公布。
古建筑最怕年久失修,但是會修古建的“手藝人”越來越少。為此,條例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引進保護規劃、古建修復、傳統工藝等方面的專業人才,鼓勵成立專門研究機構,增加專門人才培養投入。支持傳統建筑工匠培養、技藝傳承以及名匠評選等工作,建立健全傳統建筑工匠名錄。(海都記者 徐錫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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