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15日訊(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今天是第十四個“5•15”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泉州公安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去年來全市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
2022年以來,泉州公安經偵部門圍繞省委“三爭”行動部署,始終保持“三緊”狀態、發揚“三拼”精神,全面履行服務保障經濟發展、打擊突出經濟犯罪、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職責使命,奮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全市公安機關共立經濟犯罪案件1789起、破案1733起(其中,部督案件8起、省督案件1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27名(其中,境外逃犯39名),挽回經濟損失10億余元,發起全國性集群戰役6起、數據協同42起。
張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2023年3月,鯉城公安分局成功破獲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經查,2017年至案發,張某在泉州某鞋服公司擔任采購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個人銀行卡、微信、支付寶及親屬的銀行卡收取供應商錢款,為供應商在采購中提供便利,受賄金額較大。
目前,該犯罪嫌疑人張某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示:在經濟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違法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警方提醒廣大群眾,在經濟往來中,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要為了個人利益,向他人索取財物或是接受他人給予的禮品、財物,不然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泉州某公司被非法挪用資金案
2022年2月,安溪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利用公司業務員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挪用資金案。
經查,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間,肖某永利用擔任公司業務員的職務便利,向客戶收取貨款合計人民幣25萬余元,并將上述貨款挪用歸個人使用,其中19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目前,該案已判決。
警方提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涉嫌挪用資金罪。提醒公司、企業規范財務管理制度,把好財務審核源頭關,莫讓犯罪分子鉆了管理漏洞,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