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24日訊(閩南網記者 蘇毓茹)中央、萬國、官邸……在泉州,一些住宅小區以這些看似“高大上”詞匯命名,讓人眼花繚亂。近日,泉州市住建局、泉州市民政局聯合出臺《住宅區、樓宇命名或更名辦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住宅區、樓宇命名和更名辦理的申請、審批和備案等作出明確規定。
《指南》適用于泉州市統管區(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和泉州開發區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或更名的辦理,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指南》明確了住宅區、樓宇命名或更名辦理的適用范圍、辦理依據、受理條件、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住宅區及樓宇名稱規定等。統管區和泉州開發區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或更名,由泉州市住建局負責審批,其他縣(市、區)的由屬地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受理對象按照“誰建設、誰申報,誰所有、誰申報”的原則,新建項目由建設單位申報,已交付項目由產權單位或業主大會及其委托的業主委員會申報。
住宅區、樓宇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名稱。專名應健康簡潔、含義明確、符合現代漢語使用習慣,一般不以人名、國家領導人名字、外國人名或地名、企業名稱、商標名稱作地名,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通名應與住宅區、樓宇的建設規模、功能形態、所處環境相一致,住宅區、樓宇可選用“樓、廈、小區、花園、新村、院、家、園、苑、寓、郡、坊、舍、居、臺、榭、庭、廬、軒、邸、閣、筑、墅、莊、城、都、廣場、宮、館、中心”等作通名。不得使用“國、邦、州、市、區、縣、鎮、鄉、灣、海、洲、島、湖、街、門”等行政區域或自然地理實體的通名作通名,不得使用與國家限制性產業政策不符的“別墅”及特類人員使用的“官邸”等作通名。當建筑群體規模較大,各相對獨立的分區不得在通名后加工程期數命名,但可以按方位次序用“東、南、西、北、中”區、“A、B、C、D”區、“一、二、三、四”區加以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