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21日訊(閩南網記者 蘇毓茹)日前,泉州市出臺《泉州市中心市區產業用地先租后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先租后讓的適用范圍、租賃年限、供應程序、監管要求,旨在進一步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降低產業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場周轉效率。
《規定》明確,先租后讓是指供地方供地時設定一定期限的租賃期,按照公開程序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稱承租方),可先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資產業用地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的供應方式。適用范圍為泉州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且項目用地列入市盤活利用低效用地試點項目范圍內。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的各類產業項目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地,但不包括商品住宅項目用地。
由于不同規模、不同行業間企業生命周期和用地訴求存在差異,統一供地年限和供應方式難以滿足各類行業差異化需求。根據《規定》,產業用地使用權先租后讓的租賃年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且總出讓年限(含租賃期)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在供應流程方面,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本級發改、工信、商務、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確定出讓地塊的產業要求、投入產出標準、用地規模、環保要求、經濟指標等出讓條件,提交泉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擬定供地方案,明確土地面積、規劃條件、土地使用年期、供應方式、租期和其他條件,按程序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規定》明確了土地出讓金和租金標準。先租后讓供地總價款應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交易的土地成交價格確定。租賃期間租金:租金=租賃年期÷(租賃年期+出讓年期)×成交價。土地租金在租賃期間不作調整,并一次性收取租賃期全部租金。租賃轉出讓時應繳納的協議出讓價款等于土地成交價款減去已繳納的租金,即:剩余土地出讓金=成交價-土地租金。
根據《規定》,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先租后讓土地供后監管主體。土地租賃期間,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未按時開工、竣工、投產或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的,或未按時繳交土地租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各相關部門應對《項目建設投入產出監管協議》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事項進行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