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查處某婚紗館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2024年5月14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某婚紗館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注意事項”含有“已經定了檔期租用禮服,伴娘服,婚紗一概不退不換!可改期,可轉讓其他婚期的新娘。”等內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00元。
案例二
查處某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轉嫁經營成本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4月9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來到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影院檢票口處及其手機購票平臺上均有提示“3D眼鏡收費需自備或影院前臺購買”等內容。當事人將自身應當承擔的服務義務拆分轉嫁消費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889.62元。
案例三
查處某娛樂中心停車場在標價之外加價收費案
2024年5月28日,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進行檢查。發現某娛樂中心停車場在其停車場公示收費標準為“采用計時收費:10分鐘以內是免費,1小時內(含1小時)5元……”,經核查,該停車場實際按照“5分鐘內(含5分鐘)免費”的收費標準實行。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元,并處以罰款人民幣700元。
案例四
查處某房地產營銷顧問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2024年11月5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反映泉州某樓盤為了賣車位,打出了“別人爸爸直接下車庫 我爸爸還讓我淋雨”字樣,并配有一個小女孩在哭泣的背景圖片,扭曲消費價值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接待中心進行檢查并出示被投訴廣告牌照片,經當事人現場確認系由其發布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該經營場所相對應的營業執照。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查處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刷單不正當競爭案
2024年1月9日,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在檢查中發現,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網店的財務表格中有“刷單”、“傭金”等數據。經查,當事人采取網絡刷單方式虛構其淘寶店鋪交易情況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0元。
案例六
查處某日用品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案
2024年11月11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日用品店進行檢查,經調取當事人監控系統,顯示身穿校服的未成年消費者在該店購買了3瓶雞尾酒。經查,當事人在未對消費者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實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9.5元、罰款2000元。
案例七
查處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8月5日,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線索對某超市進行檢查,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某款白酒,通過防偽標簽無法查詢產品信息。經鑒定,上述白酒為假冒產品且當事人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資質證明和食品出廠合格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96.66元,并處罰款3660元。
案例八
查處陳某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案
2024年4月8日,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陳某經營的工廠進行檢查,檢查發現陳某存在生產假冒某品牌益膠泥的行為,其產品無法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未標注生產日期及使用限期,部分產品偽造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辦理登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泉州市泉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涉案的各品牌益膠泥產品及其主要生產工具,沒收違法所得62759元,并處罰款1163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