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資格證明文件:
1.以第一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游觀光活動,且無違規情形者,免附:
(1)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銀行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
(2)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之證明文件。
(3)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4)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系證明。
2.以第二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六)緊急聯絡人:
1.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親屬擔任,申請時請檢附緊急聯絡人身份證及關系證明文件。
2.緊急聯絡人與申請人之關系為直系血親親屬且同戶口、兄弟姐妹、配偶者,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件及戶口簿,無需其他證明文件。
(七)行程表:需有詳細的航班信息及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
(八)大陸地區隨同親屬:需跟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為五年,個人旅游簽注(G簽注)有效期為6個月,持證人在臺灣停留時間自入境臺灣次日起不得超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