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手續: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診、轉院治療,經統籌區內最高等級醫院專家會診確認需轉診、轉院就醫的,由轉出醫院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填寫《參保人員轉外就醫申請表》,經本醫院負責醫療保險管理的科室審核,醫院有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轄區醫保中心備案。
參保居民外出時在外地急診住院的,應在發生急診的3—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聯系或委托他人持書面報告、參保居民身份證和醫保卡向所屬醫保中心辦理登記報備。通過電話聯系辦理報備的,在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時應補交書面報告。未登記報備的,其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參保居民轉外就醫或因急診到非定點醫院就醫的,先由個人墊付醫療費。報銷時須攜帶居民醫保卡、身份證、有效票據、費用總清單、醫囑、病案首頁復印件、出院小結等材料,到所屬醫保中心辦理費用報銷。
(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結算辦法參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試行辦法的通知》(泉政〔2000〕文279號)規定執行,其中一級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季度結算一次。
七、組織管理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其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全力推進各項配套改革。
(一)各縣(市、區)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做好本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具體業務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三)民政、殘聯部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人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等的界定,同時幫助做好特困人員醫療費用補助等的支付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合理布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優質服務。
(五)藥監部門負責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
(六)財政部門負責參保居民政府補助資金的落實。
(七)宣傳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參保的宣傳工作。
(八)公安部門負責配合開展參保對象的界定、調查工作。
(九)工會組織負責發動企業幫助職工家屬參保。
(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組織社區(居委會)做好居民參保的入戶調查、登記、繳費工作,并做好復核、匯總和報送等工作。
(十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參保的資料審定、信息錄入、費用征繳、基金管理、醫療費用審核和支付、醫保卡制作和發放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