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號)和《泉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統籌層次
泉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現階段按照“全市統一政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以各縣(市、區)為主屬地管理、獨立核算;以后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二、參保范圍和對象
泉州新農村醫療保險范圍,本行政轄區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一)本市城鎮居民戶籍18周歲(包括18周歲)以上的非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成年人”);
(二)本市城鎮居民戶籍的中、小學(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在校生,以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未成年人”)。
城鎮戶籍居民主要是指:
1、各縣(市、區)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居民;
2、各縣(市、區)鎮政府所在地的村及公共戶、居委會(社區)的居民。
三、資金籌集
(一)成年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由參保人員繳納150元,政府補助150元。
(二)未成年人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80元,由參保人員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
(三)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由政府全額補助;對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補助250元,參保人員繳納50元;對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補助60元,參保人員繳納20元。
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有權部門評定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智力、精神、聽力、語言殘疾以及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的人員。
低保人員是指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并領取低保金的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是指人均收入在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倍以內的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省、市、縣(市、區)財政全年對城鎮居民參保的補助金額具體如下:
(四)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直系親屬參保予以適當補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有節余的,經所在地醫保中心批準,可從個人賬戶劃轉資金為其直系親屬參加居民醫保繳費。
四、參保繳費
城鎮居民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在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登記并繳納醫療保險費。具體參保程序如下:
(一)居民參保以家庭為單位。參保時需攜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寸彩色相片1張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服務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社區(村委會)服務站工作人員負責審核相關資料,收取醫療保險費,并將醫療保險費繳至指定的財政專戶,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統一向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重度殘疾人和低保人員參保,同樣以家庭為單位,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傷殘等級證書》和《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經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審核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提供以上原件和復印件。由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其資格進行審核、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辦理參保手續。辦理參保登記后,凡符合免繳醫療保險費條件的參保居民,均須由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有關部門審核后,方可享受其免繳資格。
(三)參保居民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繳納的費用均不再退回。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不作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
(四)靈活就業人員退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若再次參加職工醫保,其參加居民醫保年限不予計算,應補繳斷保期間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方可合并計算繳費年限;未補繳的視同首次參保。
(五)居民參保后在結算年度中出國定居、服役、戶籍遷出或死亡,當年已繳納的參保費用均不辦理退費手續,保險關系自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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