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較大的市”立法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2003年、2004年,我市曾在全國兩會上提出爭取成為“較大的市”,但是未果。實際上由于各種原因,自1993年以來國務院再也沒有新批準“較大的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這預示著中斷了20年的對“較大的市”的審批有望接續。為此,蘇耿聰代表建議:泉州市應搶抓這一難得的歷史機遇,盡快重啟“較大的市”申批工作。
現狀
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助推劑”
當前,泉州申批“較大的市”時機、條件業已成熟:經濟持續快速發展,連續10多年領跑福建,總量占全省約四分之一;中心城區建成區面積達180多平方公里,城鎮化率超過60%,人口規模800多萬,成為全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城市綜合實力和影響力明顯增強,榮膺首屆“東亞文化之都”,獲批國家“金改區”、被列為全國改革開放18個典型地區之一。另一方面,在全省改革發展大局中,泉州要進一步發揮福建“東部”作用、當好全面深化改革的排頭兵,亟須通過爭取成為“較大的市”被賦予立法權限,以結合泉州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問題,提高依法治市水平,從而加快創新轉型,推動長遠發展。
建議
制定全盤申批計劃
蘇耿聰代表對重啟泉州申批“較大的市”提出以下建議:
——重新啟動申批“較大的市”,將其納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全盤計劃,加強組織領導和向上溝通,積極爭取省、中央的支持。
——密切跟蹤中央相關政策動向,如“較大的市”確定標準的出臺等,同時注意學習借鑒其他先進城市的申批經驗,通過對標找差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實際的工作對策方案。
——鼓勵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進行調查研究,通過議案、提案、建議等形式向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及省人大、省政府等提出相關建議,營造有利于申批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把申批工作和政府各項日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使其互為促進。通過申批“較大的市”工作過程,激發改革活力,凝聚發展動力,推進經濟轉型、社會轉型、城市轉型、政府轉變,打造泉州經濟升級版、改革創新示范區、生態宜居幸福城,同時也為申批成功創造更充分的條件。
——加快進行行政區劃調整,加強環灣城市一體化規劃和建設,努力做大做強中心城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
——樹立前瞻意識,加強干部隊伍中立法人才的培養,以適應未來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立法工作的需要。(記者 王朝暉)
名詞解釋:“較大的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0條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第89條規定,國務院批準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也就是說,經國務院批準下轄區和縣的市(不包括直轄市),就是“較大的市”。按照這個定義,“較大的市”約相當于“地級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定義,“較大的市”專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擁有與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權的城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較大的市作了明確的規定,即:
1、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3、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這三類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在《立法法》制定以前,較大的市僅特指上述第三類城市,它由國務院根據省(區)人民政府的請求而個別批準確認,從而授予這些城市地方立法權。
第一類和第三類城市的立法權早已在《地方組織法》中確定,第二類城市則由全國人大專門授權而享有立法權(從1992年到1996年已先后向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四個經濟特區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