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止于真相,今天我們再來粉碎幾個,關于試用期的謠言:
01 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30天提出通知?
謠言流傳度:★★★★
迷惑指數:★★★★
謠言:用人單位與新入職員工約定,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試用期后,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雙方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辟謠: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試用期內員工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這個“通知”并沒有要求必須是書面形式。
02 試用期開除員工不用給賠償?
謠言流傳度:★★★★
迷惑指數:★★★
謠言:試用期就是一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磨合試錯的過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特別理由,也不需要給經濟賠償。
辟謠: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如果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并無過錯,且能正常完成崗位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仍需支付經濟賠償。
03 試用期內沒有工資?
謠言流傳度:★★★★
迷惑指數:★★★★
謠言:現實生活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節省成本,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沒有工資或者工資很低,只有轉正后才能正常發放工資。
辟謠:“試工期”不支付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只要員工事實上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