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網信辦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新華網、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臺邀請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梁迎修,就如何解讀“造謠張張嘴,辟謠跑斷腿”現象、如何運用法律手段更加有效地治理網絡謠言等話題,接受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臺專訪,為您提供深度分析和專業建議。
“造謠張張嘴,辟謠跑斷腿”。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這句話?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梁迎修:這種說法反映了網絡謠言治理領域“造謠成本低、辟謠成本高”的現實。
“造謠張張嘴”在現今網絡謠言傳播上體現得淋漓盡致。傳統謠言往往是口口相傳,而在互聯網時代,網絡信息的傳播具有即時性、無邊界性和接收群體的廣泛性等特點,一個簡單的事件或許無需刻意炒作,只需經過互聯網媒體的簡單發酵,便很容易因網絡的無限擴大效應而擴散,引起人們的側目并進而成為焦點,因此人們會認為網絡造謠成本低。
“辟謠跑斷腿”反映的是辟謠成本高的問題。在謠言已經為公眾預設了事件肖像畫和價值判斷導向時,再通過澄清、辟謠等手段抹除那些不真實的、錯誤的描繪,比造謠困難得多;加之辟謠所需的互聯網途徑和公關策略具有較高的門檻,尋找行政和司法救濟又費時費力,因此人們會發現,辟謠是一件成本較高的事情。
法律治理網絡謠言,包含哪些具體手段?
梁迎修:在網絡謠言的法律治理中,應當同時關注預防保護和事后懲罰。也就是說,法律治理網絡謠言應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在受害人的權利因網絡謠言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險時,防范與制止權利受損;二是當受害人因網絡謠言產生損害結果后對其予以事后救濟,對造謠者予以懲罰。
首先是預防保護。在互聯網5G時代,因網絡謠言產生的人格權益的損害后果極易放大、擴散,不僅覆水難收,更難恢復原狀,因而積極預防和阻止損害的發生是極為重要的。在打擊網絡謠言方面,《民法典》中的人格權行為禁令制度設計極大地提高了法律的便利性。
人格權行為禁令制度,是指只要權利人發現造謠者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并且如果不及時制止這種造謠行為將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權利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適用人格權請求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屏蔽、凍結、斷開鏈接、刪貼、禁止發帖、禁止發布視頻等。這樣就可以便捷地制止造謠傳謠行為。
未來還需要結合互聯網的特征和不同種類的案情,細化禁令制度的適用場景和適用條件,簡化禁令制度的適用程序和處理周期,降低人們使用人格權請求權阻止網絡謠言發布和傳播的成本,盡可能將網絡謠言扼殺于萌芽狀態。
其次是事后懲罰。這是指除了事先的預防保護,我們還可以通過提高事后懲罰的嚴厲程度來提高法律的威懾力。具體而言,可以從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追究這三個方面入手。
就行政責任追究而言,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對惡意編造、散布或傳播謠言者予以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目前我國治理網絡謠言的行政法律依據較為分散,法律位階較低,且多為原則性規定,可以考慮制定網絡謠言治理的專項行政法規,為公安機關行政規制網絡謠言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在追究民事責任方面,應當加大賠償力度。尤其應該酌情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額度,增加造謠者的經濟成本。
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要堅守刑法的謙抑性。只有當民事、行政等法律解決不了相關問題時才應當適用刑法。在使用刑法治理網絡謠言時,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
如何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更加有效地治理網絡謠言?
梁迎修:謠言造成的傷害很大,針對造謠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的現狀,應當通過提高法律威懾力來提高網絡造謠的成本。我認為,法律威懾力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的便利性,二是法律的嚴厲性。
提高法律的便利性,是指受害人在尋求權利救濟時,能夠快速便捷地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受害人在發現網絡謠言時,能夠借助法律措施快速切斷謠言傳播途徑,能夠及時制止造謠傳謠的違法行為,防止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提高法律的嚴厲性,主要是指提高法律的懲罰力度。如提高賠償數額、提高刑期等。我們通常想到的是通過提高法律的嚴厲性來增強法律威懾力,實際上提高法律的便利性同樣能夠提升法律威懾力,如果受害人可以很便利地獲得法律救濟,這對侵權人來說就是一種法律威懾。(董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