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一男子發布涉地域攻擊言論被拘
3月18日凌晨,泉州網警接網民私信舉報,有網民于3月17日23時許在微信朋友圈發文稱“福建泉州殺豬盤,因果報應!做人必須行善積德,上天有眼。泉州人壞水太多了,疫情纏上它!”。該言論涉及地域攻擊,引發大量網民憤慨。
泉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迅速開展核查工作,將情況第一時間通報晉江市公安局。3月18日15時,晉江市局民警在安海抓獲違法嫌疑人吳某雄(男,1987年出生,晉江人),經審問,吳某雄對其發布涉疫情地域性攻擊言論供認不諱,其表示已認識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晉江警方依法對吳某雄處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罰款1000元。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鯉城一男子傳播涉疫公民個人信息被罰
日,泉州網警接網友舉報,網民鄭某在微信群發布一份人員名單,內含身份信息、電話、住址等等公民個人信息,傳播擴散后,嚴重影響當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接報后,鯉城區開元派出所迅速行動,將嫌疑人鄭某(男,56歲,鯉城人)傳喚到所調查。經審,據鄭某交代,其于3月15日18時在校友群內發布了該名單信息。在民警教育下,鄭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涉嫌散布他人隱私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鄭某處以罰款五百元處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 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晉江一男子散布涉疫虛假信息被拘
“22點40分左右,洋埭村龍林小學附近一個核酸檢測為陽性者跑了……”3月15日,網絡突然流傳這樣一條信息。晉江市公安局經核實,確定該信息文字內容系涉疫虛假信息,對此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實,居住在晉江的王某(男,1991年生,云南人)聽信他人傳言,在未經核實情況下,于3月15日23時許將該虛假信息發布到微信群里,后在網上廣為流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王某的行為構成了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晉江警方處以行政拘留4日處罰。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石獅一男子散布涉疫不實信息被拘
3月15日13時許,石獅市公安局湖濱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有人在微信群里造謠“其經營的藥店里有人確診了新冠肺炎,店被封了”的虛假信息,引起恐慌。
接報后,湖濱派出所迅速行動,經調查取證,在石獅一小區住房內將嫌疑人王某(男,40歲,石獅人)抓獲。經審,王某交代,其于3月15日中午在某小區業主微信群發布涉疫不實言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在民警教育下,王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王某處以行政拘留6日處罰。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這10類涉疫違法犯罪情形
泉州警方將依法嚴厲打擊!
為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全市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泉州市公安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對以下10類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情形依法進行嚴厲打擊:
01 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拒不配合核酸檢測、體溫檢測、人員登記、健康碼檢查、軌跡核查、車輛檢查、現場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02 來自境外和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次密接人員,不報、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依法實施的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拒絕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及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
03 擅自通過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網絡及其他途徑散布涉疫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編造或者故意散布、傳播虛假涉疫信息,謊報險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的。
04 偽造、變造、出售核酸檢測報告、健康碼、行程碼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相關證明文件的。
05 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暫停生產經營的場所、企業、單位等,擅自生產經營的。
06 違規出售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藥品的;非法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偽劣防疫物資、醫用器材的。
07 惡意投訴疫情防控工作,經解釋仍不停止、干擾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擾亂醫療、防疫工作秩序,侵犯醫務人員、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治安卡口、檢查站的。
08 物業管理部門、公共場所、社區、單位等拒不履行查驗等疫情防控職責的。
09 偷越或者組織、運送、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
10 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通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