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墓園公司因引發事故造成人命……”今年,泉港女子小陳(化名)在朋友圈發了這么一條信息,這也給她帶來了一場官司。
朋友圈發布不當言論惹官司
今年4月底,小陳在個人微信上發布了一條朋友圈,稱泉州某墓園公司(以下簡稱墓園公司)因引發事故造成人命等內容。墓園公司發現后,認為這條朋友圈內容不屬實且侵犯了公司的名譽并造成惡劣影響,遂起訴至泉港區人民法院要求小陳公開道歉、停止侵權并賠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雙方到庭后,小陳辯解當時自己只是心情不暢隨意發朋友圈感慨一下,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惡意編造,且當天即刪除該條朋友圈內容,未造成不良后果,墓園公司的起訴沒有依據。
然而,墓園公司則認為,根據小陳發布該條朋友圈的時間、內容和傳播范圍,結合小陳的親屬與墓園公司間的關系以及當時發生事故的情況,可以認定該條朋友圈指向的對象就是墓園公司,且發布內容與事實不符,導致該公司名譽受到極大損害。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梳理案情,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組織釋法,勸導理性訴訟,日前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小陳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沖動行為,就其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不當言論當庭向墓園公司賠禮致歉。
當事人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
法官介紹,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新增對“名譽”的具體解釋,明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將其含義具體化,更直觀、更好理解。該案中,小陳朋友圈發布的不實內容對墓園公司造成了不良影響,導致其他社會成員對該公司產生不良評價,該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據悉,《民法典》擴大了對名譽權保護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尤其是對名譽權的限制、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作品侵害名譽權、信用評價和民事主體與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關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明確規定,并首次通過名譽權的方式對民事主體的信用予以保護,這些新規定都將在今后的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的法律調整作用。
法官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作為網絡平臺,是公眾表達話語的一種實實在在的載體,在網絡社交過程中表達話語的同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恪盡道德操守。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論貶損他人,極易對他人及家人造成影響,甚至侵害他人名譽權,行為構成侵權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唐超穎 張秀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