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最怕什么?想必最怕的是做虧本生意。然而,一公司的老板林某鴻卻做起高買低賣的“虧本生意”。日前,泉港法院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轄區首例涉房票合同詐騙案,林某鴻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法院介紹,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鴻申請登記成立了一家地產營銷策劃公司(個人獨資),主要經營房地產營銷策劃、二手房買賣、過戶、租賃等業務。
2019年以來,林某鴻將個人獨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明知公司出現資金缺口,經營困難,為了占有購買房票者的資金用于填補公司經營虧空以及個人高消費,隱瞞公司財務及個人經濟狀況,繼續經營轄區某房屋拆遷房票買賣和二手房買賣業務。他以公司名義向拆遷戶高價收購房票,僅支付較低比例定金并延遲付款,再將房票以低于收購價格出售給他人,高買低賣,一票多賣,并收取購買人高額預付款。同時,其還在公司無力經營的情況下,向購買二手房的購房戶收取高額定金。
在收取房票預付款和二手房定金后,林某鴻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除將上述款項用于填補房票款、預付款以及公司經營缺口外,還將巨額資金用于個人揮霍,致使部分出售房票的被害人無法獲得余款,部分購買房票的被害人未能獲得房票過戶結算。在被害人發現后,林某鴻便以各種理由及承諾拖延和搪塞,拒不退還涉案款項。
通過上述手段,林某鴻共騙取22名被害人錢款達309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林某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先履行部分合同、采用一票多賣等方法,騙取他人錢財計30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林某鴻多次實施合同詐騙,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市民在購買或出售房票時,對收購或出售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報價的須保持警惕,應選擇資質證書齊備的中介公司進行交易。在授權他人使用房票時,應及時要求收取相應的房票款;在購買房票時,要避免預交過高的定金或者預付款,主動要求與房票持有人會面,明確約定結算過戶的時間,而不可圖省事將事務完全交由中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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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可指業主購買房子時所產生的一切票據,包括購房發票、完稅證等。因房屋拆遷或政策限制而獲得的購房優惠資格,倒賣這種資格則稱為賣房票。(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何志勇 蔣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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