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退還部分中介費
40多萬元買的房子,因未滿兩年暫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小林(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賣方小煌(化名)因為其他案件導致該房子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過戶。這可把小林急壞了,他起訴要求退款及退中介費,獲得法院支持,但也著實費心費力。
律師提醒,購買無法及時過戶的房子,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買房務必謹慎為之。
案情 47萬元買的房子 卻無法辦理過戶
2018年7月,泉港人小林通過泉港某中介公司(以下簡稱中介)了解到,小煌名下有一套房屋在售,在中介居間介紹下,三方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小林以48萬元總價分期支付購買小煌名下的房屋,并支付中介費4000元;小煌應在證滿兩年后配合小林辦理房屋過戶;小林愿意承擔產權證未滿兩年期間無法過戶的風險等。
此后,小林陸續支付了47萬元購房款,余款1萬元等房產辦理過戶后再支付。
令人沒想到的是,其間,小煌因與他人的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導致該房屋被法院查封,造成了該房屋無法過戶到小林名下。
眼看房子沒了,2020年11月,小林作為原告,將小煌起訴至泉港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協議,同時要求小煌、中介返還購房款和中介費。
一審 賣方退購房款 中介退部分費用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因小煌的違約行為導致購房目的已不能實現,小林請求解除購房協議,于法有據。合同解除后,小煌應退還已收取的47萬元購房款。
同時,法院查明,中介作為居間人,應如實向委托人小林報告訂立合同的相關事項,其在明知該房屋登記的權利人為小煌和小泉共有的情況下,未要求小泉在購房協議上簽名確認,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結合小林在簽訂協議時亦已知悉房屋產權為二人共同所有的實際情況,酌定中介應承擔70%的過錯責任。
日前,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解除三方的《房產買賣協議》;小煌應退還小林已支付的購房款47萬元;中介應退還小林已支付的中介費4000元的70%即2800元。
說法 房產未能及時過戶 存在巨大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房屋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的作用不能僅停留在提供房源信息上,而是應當提供更完善的如核實房源信息真偽、核實房屋權屬實際狀況、判斷交易可行性等專業服務。
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時,應盡可能多途徑了解出售人的債務情況,通過提前調查產權、辦理預告登記,縮短交易時間、資金托管支付等方式降低交易風險。
“無法及時辦理過戶的房子,引起的法律糾紛并不少見,如房屋被法院查封、遇到拆遷安置、政策變動等等,因此買這類的房屋,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買方要謹慎為之。”福建瀛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溫惠陽提醒。(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郭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