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申領和制發的基本程序是: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 ,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核對無誤后,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福建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受理制證工作流程(試行)
為規范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二代證”)受理、審核、簽發、制證、分發等工作,確保公民在 60天內按時領到合格證件,特制定二代證受理制證工作流程。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公安部、省公安廳的有關規定開展換發二代證工作,履行各自的職責。
一、受理、核對
1、公民辦理申領、換領、補領二代證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二代證人像信息采集點采集合格的人像信息后,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換領對象)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辦。未滿16周歲自愿申領證件的,須在監護人帶領下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證件。申領證件時,按照當地戶籍窗口要求,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
2、戶籍內勤民警根據公民提供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換領對象)、《人口信息核對表》(要求填寫的地方提供)等證明,與《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口信息系統及公民本人實際情況進行核對;如本人提出姓名等主項信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暫緩受理;文化程度、服務處所等動態信息和父母、配偶信息未登記的,要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統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當場進行變更或補登記后再受理。
3、戶籍內勤民警核對信息無誤后,當場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申請(監護)人確認簽名后繳納二代證制證工本費,并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4、戶籍窗口受理后,在5天內將制證信息上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簽發。
5、戶籍窗口每天必須將前一天的收費信息上傳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
6、戶籍窗口每天必須查看質量控制回饋信息,對不合格的制證信息,應及時處理,重新受理上傳。
7、戶籍窗口在發放證件中,發現因制證工藝(讀卡失敗、視讀信息與機讀信息不符、機讀信息與受理信息不符等)問題造成證件不合格的,及時報告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
8、戶籍窗口要按時間順序將申辦居民身份證有關材料(含收費票據)裝訂成冊,按月歸檔,長期保存。
二、審核、簽發
9、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審核戶籍窗口受理的制證信息(重點是人像信息),發現不合格的制證信息應及時通知戶籍窗口重新受理 。在5天內完成審核、簽發、上傳。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限自縣級公安機關簽發的日期起計算。
10、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每天要查看質量控制回饋信息,發現有不合格制證信息,應及時督促戶籍窗口重新受理。
11、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每天要收集戶籍窗口上報的,因制證工藝(讀卡失敗、視讀信息與機讀信息不符、機讀信息與受理信息不符等)問題不合格的證件,經核實后,直接登陸到省級人口信息系統“證件質量異常申報模塊”上報省廳制證中心。
12、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每天必須將戶籍窗口前一天的收費信息上傳到設區市戶政管理部門。查看省級人口信息系統反饋的收費信息上傳情況,發現異常或沒有上傳的,應逐條核對,因上傳時丟失的或未收費的,要重新上傳或通知戶籍窗口補收證件工本費。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