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序實施“單獨二孩”政策,近日,福建省衛生計生委就獨生子女的界定、單獨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等問題發出通知,新增三種獨生子女認定情況。
通知明確,以父母合法婚姻以及血緣關系為基本前提,與《收養法》等相關法律相銜接,合理界定獨生子女。獨生子女一般指夫婦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視為獨生子女:(一)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二)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以及該夫婦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三)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離異后,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議由一方撫養并長期共同生活,且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
對于單獨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通知明確符合以下三種情形,單獨再婚夫婦可允許其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二)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記者 郭雅瑩 通訊員 周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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