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中國從1996年1月1日開始使用《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國范圍內啟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啟用第五版《出生醫學證明》。舊版停止簽發,但仍可使用。
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如何使用?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5版),舊版出生證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舊版證件由各級衛生部門負責回收處理。[1]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日前印發的《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負責簽發;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其他情形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負責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查詢功能使用說明
《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律效力《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由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的作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4、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5、為戶籍管理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提供醫學依據;
6、為其它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證明的事項提供依據。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和簽發
1、填寫和簽發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活產兒均應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活產系指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及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凡斷臍72小時后的活嬰均應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2、填寫要求:
《出生醫學證明》由接生人員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必須使用鋼筆或炭素筆,填寫項目必須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劃涂改。
2.1新生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不得使用不雅動物名稱代替新生兒名字填寫。
2.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分別在有關文字上和口內劃“√”。
2.3新生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2.4凡在各類綜合醫院出生的,在醫院后口內劃“√”,凡在婦產專科醫院、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后口內劃“√”,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口內劃“√”,其它出生地點指車、船、飛機等,填寫時注明并在其后口內劃“√”。
3、簽發要求:
《出生醫學證明》由嬰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簽發;家庭接生的嬰兒,由母親戶口所在鄉(鎮)衛生院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使用
1、《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各級衛生行政執法部門或委托省(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監督管理,并負責發放有關使用單位。
2、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戶口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私自拆切視證明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售或私自涂改。
4、《出生醫學證明》以多種防偽技術印制,版圖線獨特,版圖中央印有“中國婦幼衛生”圖徽暗記標徽,該標徽及“衛生部”印章在特殊燈光下顯示(僅供監督管理人員掌握)。
5、《出生醫學證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地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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