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程序
《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適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公民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使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予以補發。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補發法定的《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程序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一)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依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1),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附件2)直接免費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不得對能及時提供真實身份證明的新生兒父母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限制《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
(二)新生兒父母或新生兒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為《出生醫學證明》申領人。申領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1.新生兒父母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姓名;
2.新生兒父母委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3.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親子鑒定的證明。
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程序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發現信息有誤或涂改原因導致無效的,可以申請換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收回原件,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向原簽發單位出具下列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2.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4.如果新生嬰兒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資料與原接生機構出生醫學記錄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父母雙方信息資料均與原接生機構出生醫學記錄不一致的,不予換發。如需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參照醫療機構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請。
(三)簽發單位應認真核對原《出生醫學證明》的防偽標識、原《出生醫學證明》醫院存根聯信息以及該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記錄,經原簽發單位負責人審批后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四)申請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的,可以同時換發正副頁,否則只能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換發新證后,將無效《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證明材料、新證副頁歸檔并專案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程序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后損毀、遺失或喪失原始憑證的,向原簽發單位所在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
2.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3.在新生兒嬰兒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的報刊原件;
4.新生嬰兒父母《居民身份證》、雙方《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父母身份信息與原接生機構記錄不一致的,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6.未辦理戶籍登記前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夫妻雙方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關于該子女未落戶的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程序
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員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獲準開展助產技術的機構或個人接生)的新生嬰兒,由出生地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保存證明材料。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親子關系聲明;
2.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3.該新生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材料之一:
(1)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2)根據省公安廳、省衛生廳《關于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閩公綜〔2008〕228號)精神,已辦理落戶手續的,提供《居民戶口簿》;
(3)在設有家庭接生員的邊遠地區,本村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證明》和該接生人員的《家庭接生員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點擊了解:泉州《醫學出生證明》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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