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臺商投資區村“兩委”換屆選舉紀律通告發布,內容如下:
為切實保障廣大黨員、群眾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真實表達選舉意愿,確保我區2021年村“兩委”換屆工作公開、公平、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村“兩委”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行為以及破壞選舉等違紀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在村“兩委”換屆選舉期間,競選人以獲得選票為目的,由本人、親友、競選團隊直接或間接指使他人用財物或其他利益手段,收買本村選舉人、其他競選人、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企圖影響選舉人意愿的行為認定為拉票賄選。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均應認定為拉票賄選。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說明;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投票選舉前查實拉票賄選的,一律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當選的,宣布當選無效。參與、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根據其在拉票賄選過程中具體行為,以拉票賄選的共犯給予相應處理。
(一)向選舉人贈送現金、購物卡、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電子轉賬、電子禮品預付卡或實物等進行拉票的(不論數額大小);
(二)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游、休閑、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的;
(三)以提供交通、住宿費、誤工費等名義,動員外出人員回鄉為其投票的;
(四)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水電費、電話費、線上購物平臺代付等費用進行拉票的;
(五)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后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的;
(六)以違反規定分發村集體財產進行拉票的;
(七)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進行拉票的;
(八)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給予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讓其退出選舉的;
(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迫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幫助游說等舞弊活動的;
(十)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的。
二、行為人有下列破壞選舉秩序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破壞選舉秩序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恐嚇、欺騙、傷害、破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迫使選舉人、競選人不能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舉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履行組織和管理職責的;
(二)捏造事實、散布謠言、匿名誣告他人,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
(三)串聯、煽動非法集會或群體性上訪,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
(四)采用偽造選民證、選票、選民名單、候選人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等選舉文件,或者虛報選舉票數、虛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壞選舉的;
(五)奪取他人選票投票,或誘導、脅迫他人違背自主意愿填寫選票,或篡改選舉結果、或撕毀公示結果的;
(六)組織、雇傭、教唆社會閑散人員等進入選舉現場起哄鬧事,現場辱罵、圍攻選舉人、競選人或者選舉工作人員,以無事生非、煽動鬧事、沖擊會場等方式干擾、破壞正常選舉秩序的;
(七)在選舉現場搶奪、打砸、損毀票箱或者撕毀選票,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
(八)在選舉過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工作正常進行或者妨礙選舉人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九)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十)通過微信、微博、抖音等互聯網平臺,造謠、誹謗、傳播虛假有害信息,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
(十一)其他破壞選舉的行為。
監督電話:
27559870(村黨組織換屆辦)
27398827(村委會換屆辦)
歡迎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對拉票賄選和其他破壞選舉行為進行舉報。
特此通告。
中共福建省紀委泉州臺商投資區工作委員會
泉州臺商投資區監察工作委員會
泉州臺商投資區黨工委黨群工作部
泉州臺商投資區黨工委綜治工作辦公室
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民生保障局
泉州市公安局臺商投資區分局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