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不動產登記營商環境,進一步精簡證明材料,切實方便辦事群眾,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優化泉州臺商區不動產登記婚姻關系審查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本通告所稱不動產,指泉州臺商投資區范圍內國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
二、自然人因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不動產登記權屬來源文件(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安置協議等)載明的權利人,以及申請人關于不動產所有權人的申報辦理登記。申請人與權屬來源文件載明的權利人一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狀況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審查其婚姻狀況。
三、除本通告第四條所列情形外,申請人轉讓、贈與、抵押不動產等申請登記的,經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詢問記錄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一致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審查申請人的婚姻狀況,不再收取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作為轉讓人、贈與人、抵押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需審查婚姻關系,申請人需提供婚姻狀況材料:
(一)夫妻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加減名”、共有份額變化或離婚析產等登記的;
(二)未經公證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的;
(三)申請房改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廉價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記的;
(四)其他因共有狀況不明確等情形需要提供婚姻狀況材料的特殊情形。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不動產屬于夫妻共有的,應當由夫妻共同申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為保護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權益,建議夫妻雙方將屬于共有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不動產共同申請登記在雙方名下。
六、權利人在簽訂不動產買賣、贈與等合同時,應明確權利人及共有情況,并如實申請不動產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防范不動產權屬糾紛和交易風險。當事人申報不實導致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受損害方可通過向損害方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對于不動產權存在共有情況但尚未登記或者與登記的權利狀況不符的,權利人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本《通告》由泉州臺商投資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泉州臺商投資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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