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拓展人才“港灣計劃”,集聚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人才引育留用工作,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加快形成一支總量充足、結構優化、富于創新的人才隊伍。近日,泉州臺商投資區出臺《鼓勵社會力量開展人才工作若干措施》。
獎勵對象
通過提供信息、牽線搭橋、跟蹤服務等方式,積極參與人才工作的用人主體、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和個人。用人主體是指在泉州臺商投資區依法登記注冊、獨立納稅、無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社會組織是指在泉州臺商投資區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且近三年年檢結論合格的相關社會團體,以及與泉州臺商投資區簽訂合作協議或建立引才合作關系的海內外引才機構;中介機構是指符合《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00號)有關規定,具有營業執照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個人是指在引進高層次人才中起直接關鍵作用的自然人(下文簡稱引薦人),不包括在泉州臺商投資區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從事組織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員。
扶持政策
用人主體
鼓勵企業自主培養高層次人才,企業有新認定或人才層次晉級的省級、市級高層次人才的,按認定后或晉級后的人才層次給予企業留才補貼,具體標準為:省高層次人才特級20萬/人,省高層次人才A類和市級第一層次人才10萬元/人,省高層次人才B類、C類和市級第二、第三層次人才5萬元/人。留才補貼分3年發放,經認定后當年發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別發放30%,每家企業最高補貼20萬元/年。
企業新引進臺灣人才,經認定為區級臺灣優秀人才給予企業留才補貼3萬元/人。留才補貼分3年發放,經認定后當年發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別發放30%,每家企業最高補貼20萬元/年。
支持企業聘用“雙一流”建設高校(學科)畢業生,新引進的全日制本科、碩士和博士畢業生,每年分別給予企業5000元/人、8000元/人、10000元/人的留才補貼,用于提升人才工資福利待遇,留才補貼發放三年。
鼓勵企業通過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通過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招聘高層次人才入選“引進的”省級或市級第一至第五層次人才的,按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費用的50%給予企業補貼,補貼上限為10萬元/職位,每家企業最高補貼20萬元/年。
社會組織
相關社會團體和海內外引才機構協助泉州臺商投資區企業引進人才,引進對象被認定為泉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五層次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引進團隊被評審認定為泉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的,按照資助等級由高到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鼓勵區內條件成熟的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人才遴選辦法,從未被各級政府評定的人才中遴選出有突出貢獻的應用型、實用型人才。遴選對象確定特別優秀的,可直接認定為區級第六、七層次人才,享受相應待遇。
鼓勵區內行業協會申請組建行業內認可且符合泉州臺商投資區產業發展需要的相應專業初級評審委員會,經職改部門批準后,開展本行業初級職稱評審工作。綜合條件成熟的,還可進一步向市人社(職改)部門申請承接本行業中級職稱評審權。
鼓勵泉州臺商投資區相關社會團體和海內外引才機構打造“人才之家”,引聚眾創空間、酒店、醫院、療養機構等加盟,提供食住行、游樂購、醫教養等人才需求配套服務,協助推動人才生態鏈條提升。根據所建“人才之家”的規模和實際投入,適當給予建設經費補助。
中介機構
入駐泉臺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含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先收取后補貼”的原則,前兩年可享有辦公場地租金100%補貼扶持,第三年享有租金50%補貼扶持。可補貼的辦公場地面積依據其在臺商區營業收入確定,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租用數額。具體標準如下:年營業收入100萬—500萬元以內的最高可按80平方米享受補貼;年營業收入500萬—1000萬元以內的最高可按120平方米享受補貼;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最高可按200平方米享受補貼。
入駐泉臺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入駐3年內,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突破5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此基礎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每增加200萬元的,疊加獎勵2萬元。當年度該項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協助泉州臺商投資區企業引進人才,引進對象被認定為泉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按照第一至五層次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引進團隊被評審認定為泉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的,按照資助等級由高到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
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企業招工引才,對為泉州臺商投資區企業引進取得大中專院校學歷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力,或熟練工(由接收企業認定),初次在泉州臺商投資區企業穩定就業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每引進1人1000元的獎勵補貼。
個人
除在職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引薦人每推薦引進符合引進的省特級、A類、B類、C類和市級第三及以上層次人才條件的,落地后用人單位可從企業留才補貼給予引薦人適當獎勵。
對引才成績突出的在職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表揚獎勵,優先列入各級榮譽表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