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須知
一、問:什么是基本養老金?它由哪些項目構成?
答:基本養老金也稱法定養老金,是按國家規定從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養老待遇。參保人必須同時符合規定的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并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查詢】
二、問: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幅度如何確定?
答:在國家出臺辦法前,我市將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精神,于每年7月對基本養老金作如下調整:
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額=江門市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40%~60%)。
三、問:我市從何時起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答: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四、問:在粵府[2006]96號文實施前后,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舊計發辦法之間如何過渡?
答:為保證基本養老金舊計發辦法向新計發辦法平穩過渡,粵府[2006]96號文設置了五年過渡期(從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并規定了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原計發辦法(下稱原辦法)。凡在過渡期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并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5年后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全部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問: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原辦法等同于粵府[2006]96號文實施前的舊辦法嗎?
答:原辦法不等同于舊辦法。原辦法在某些參數上的設置已發生變化(其它條件相同),具體體現在:
?。ㄒ唬┡R界指數統一確定為“1”;
(二)月基礎養老金計算的基數封定在2004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即月基礎養老金=2004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ㄈ﹤€人賬戶儲存額封定在2006年6月30日止,(且7月后補繳以前年度的欠費,均不得計入封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即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封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六、問:如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原辦法的,如何處理?
答:高出的差額部分按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標準為:
?。ㄒ唬?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
?。ǘ?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
?。ㄈ?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
(五)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011年7月1日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不再實行新舊兩種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但原過渡期內首次領取的待遇不再重新計算。
七、問:如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新辦法的,如何處理?
答:按原辦法計算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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