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所稱職工是指依法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本人。
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的,經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認定后,按規定予以辦理退休手續,并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企業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提出暫緩繳費的書面申請和補繳款計劃,經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審核情況屬實的,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緩繳期在6個月以內的,由所在地區(含設區的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超過6個月以上的,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企業暫緩繳費申請表》30日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企業和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
第五條企業收到勞動行政部門暫緩繳費決定書10日內,應與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簽訂補繳款計劃書,并抄報緩繳審批機關備案。暫緩繳費決定從企業和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雙方簽定補繳款計劃之日起生效。
緩繳期間應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同期城鄉居民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六條實行承包、租賃的國有、集體等企業及其職工,其繳費基數難以確定的,也可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予以核定。
第七條企業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依法優先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支付歷年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發給養老保險證(卡),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憑本人養老保險證(卡)換發《職工退休證》。職工養老保險證(卡)和《職工退休證》作為參保人員本人查詢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憑證。
第九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載的內容應包括:上一結息期末累計儲存額以及其中個人繳費儲存額;本結息期記入個人帳戶的企業劃轉和個人繳納的月數、金額;本結息期利息;期末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以及其中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等。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年度對帳單由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或委托企業于次年6月30日前發給參保人員。
第十條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個人帳戶結息年度城鄉居民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結息年度利率有變更的,以最后一次變更為準。
第十一條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20個月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納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額予以繼承,其公式為:繼承額=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120-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總月數)÷120]。由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個人帳戶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額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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