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11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黃惠瑩 文/圖)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法院將婚生子判給了母親,但父親拒不履行,更將孩子藏了起來。幾經周折,永春法院于10日成功調解了該起案件。
執行人員抓獲潘某彬
小孩交給母親湯某芳
經審理,永春法院判決準予湯某芳與潘某彬離婚,婚生子潘某楊由母親湯某芳撫養,潘某彬應于判決生效后當月起每月支付湯某芳撫養費500元至婚生子潘某楊年滿18周歲止。
然而判決生效后,潘某彬拒不履行,其父母甚至將潘某楊藏起來,不讓湯某芳撫養孩子。許久未見孩子的湯某芳,無奈之下于8月1日向永春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潘某彬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將婚生子潘某楊交由其撫養。
該案立案受理后,8月6日,永春法院向被執行人潘某彬發出執行通知書,潘某彬在收到通知后仍未履行。該院遂迅速出擊,根據申請執行人湯某芳提供的線索,組織干警赴晉江潘某彬工作的地方對其采取司法拘留。
在司法拘留期間,執行干警到拘留所,從孩子的身心健康為切入點,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地勸說潘某彬。但面對執行干警苦口婆心的勸說,潘某彬仍拒不將婚生子潘某楊交由湯某芳撫養。
8月9日,永春法院以潘某彬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即通知潘某彬的家屬,敦促其主動履行義務。迫于強制措施壓力,潘某彬最終同意將小孩交由女方撫養。
幾經周折,潘某彬父母于昨日上午帶著潘某楊到永春法院,將潘某楊交給湯某芳。至此,該起離婚糾紛案就此執行完畢。
辦案法官表示,拒交撫養權,可追究刑責。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將孩子判給離婚夫妻的一方撫養,而另一方拒不交出孩子的,可以有很多措施應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機關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