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考了汽車駕駛證,卻有證無車可開;四年后,因酒后助興,試駕貨車造成他人重傷致癱。日前,被告人黃某因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石獅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9歲的黃某,來自廣西來賓市,事發前在石獅一五金廠打工。去年4月18日,黃某邀了幾個朋友,一起在工廠宿舍喝酒敘舊。當晚9點多,張先生也加入其中,大家聊得甚歡,還喝了不少酒。張先生也喝醉了,并睡在黃某宿舍。次日凌晨,張先生的同事小黃開著貨車,準備接張先生回去。他將貨車停放在五金廠門口,與黃某、張先生坐了一會后,小黃準備開車走了。這時,黃某爬進駕駛室里,要求試駕一下車輛。
“我很久沒有摸過車了,就想試試。”黃某在庭審上說,他看到車鑰匙插在車上,想過一下車癮。于是,他左腳踩離合器,啟動了車輛,右腳踩著油門,車子“呼呼”響了起來。殊不知,小黃在停車時,車輛掛著擋,也沒有拉上手剎。黃某試了幾下油門后,放開離合器,車輛也跟著飛了出去,撞上了一旁的小黃,車輛直到撞上廠房墻壁后才停下。經法醫學鑒定,小黃胸部損傷致左側第6、7、8、9肋骨、右側第10肋骨等身上多處骨折,造成大小便失禁,傷損程度為重傷一級。經鑒定,黃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97.45mg/100ml。事發后,雙方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經石獅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過失致人重傷,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鄭秋玉 通訊員 尤祖榮 蔡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