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便利店發現一款食品已超過保質期。”近日,有市民向石獅市鳳里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舉報,稱他在鳳里街道轄區一家便利店購買食品時,發現有一款食品已超過保質期,但仍置于貨架上待售。
鳳里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到該便利店檢查。“通過檢查,我們發現在該便利店貨架上確實有幾包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當即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沒收,并依法對經營者處以5萬元罰款。
執法人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除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外,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石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食品經營者,要定期對商店內食品庫存進行盤點,及時清理或銷毀過期食品,否則不僅會給自己造成損失,還可能危害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更大的損失。另外,作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時候,一定要仔細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發現過期食品可以撥打12315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記者謝艷通訊員王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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