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2日訊(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細胞。2日,泉州石獅法院召開“打造家事審判‘和+模式’,柔情司法促和諧家‘楓’”主題新聞發布會,現場發布家事審判白皮書(2022-2024)及典型案例。
近年來,石獅法院立足家事案件特點,不斷深化家事審判方式改革,在家事審判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建立和完善家事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打造“至和愛家”司法品牌,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022年、2023年、2024年1-6月,石獅法院分別新收家事案件360件、496件、178件,在當年新收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分別為3.3%、4.8%、4.7%;分別審結家事案件348件、478件、201件。2022年至2024年6月,家事案件收案案由基本穩定,主要包含離婚糾紛、繼承糾紛、撫養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及其他糾紛等,其中離婚糾紛案由占比最多。
【典型案例】
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男方少分財產
瞿某(男)、趙某(女)雙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1月17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以下簡稱“離婚協議”),其中一條約定:雙方婚后購買的位于石獅某小區的房產歸孫子小華(化名)所有,按揭費由男方承擔,男女雙方幫助孫子小華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變更手續。
雙方離婚后,瞿某卻未能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未協助將案涉房產產權過戶及變更給孫子小華,而是將案涉房產私自變賣并獨自占有案涉房產變賣所得價款。
為此,趙某向石獅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分割趙某、瞿某共有的案涉房產出售款125萬元,瞿某應按案涉房產轉讓款的70%支付給趙某87.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中,趙某表示同意案涉房產出售款1250000元扣除雙方離婚時尚欠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761562.57元后,剩余的款項再予以分割。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與瞿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瞿某違反離婚協議的約定,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案涉房產,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趙某訴請判令分割案涉房產的轉讓款,并要求瞿某支付利息損失,合理合法,應予支持。瞿某辯稱其出售案涉房產是為了重新購入房產,方便孫子就讀小學,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結合瞿某在出售案涉房產前5天購入新房產,并以新購入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以及在出售案涉房產后9天即與他人登記結婚等事實,趙某主張瞿某離婚后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趙某主張瞿某應少分案涉房產的轉讓款,具有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合考慮案涉房產貸款本息支付情況、房屋增值利益等因素,在瞿某存在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情形的基礎上,石獅法院酌定趙某可分得的案涉房產出售款為(1250000元-761562.57元)×60%=293062.5元。
石獅法院判決如下:一、瞿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某房產轉讓款293062.5元,并以293062.5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二、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