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獅法院審理并宣判了一起物權糾紛案。該案中,開發商將小區架空層改為庫房、商鋪用于創收,業主認為開發商的行為侵犯了自身權益,于是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據悉,石獅某公司在承建石獅某小區樓盤時將小區1號樓的架空層規劃為“架空休閑”。后石獅某公司未經全體業主同意,擅自將1號樓架空層改造為多間商鋪對外出租。業委會認為,石獅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遂將其訴至石獅法院,要求確認案涉架空層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并要求支付占用期間的相關費用。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小區1號樓一層平面圖,案涉架空層備注為“架空休閑”,在原規劃設計中并沒有圍砌封閉墻體,仍然依附于主體建筑而存在,屬于非獨立的所有權空間,不屬于業主的公攤范圍,也不屬于開發公司的產權保留空間,與小區道路、綠地等公共設施性質相同。根據法規,地下室、底層架空層等配套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的權屬在購房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歸全體業主所有,故小區業委會訴請確認架空層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小區架空層的功能作用在于服務居民生活,提升居民生活質量,但開發商交房時擅自改變架空層用途,侵占小區架空層的情況時有發生。業主應強化自我保護意識,當權益被侵犯時,應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途徑尋求幫助。
(呂沐華 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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