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開學季的到來,學生在校園里嬉戲打鬧原屬正常,但有時打鬧過度容易引發侵權案件,侵權案件發生后,責任該如何劃分?日前,石獅法院審理一起在校學生打鬧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件。
某日,學生小明和小強二人在前往教室上課途中嬉戲打鬧,在乘坐電梯時發生口角,后演變為肢體沖突,小明被小強打傷。小明傷情經鑒定屬輕微傷,心理狀態經評估為明顯異常。小明后續多次到醫院就診,并花費醫療費、檢查費等合計2600元。
小明主張小強的侵權行為不僅給其造成身體上的損害,也使得其精神受到嚴重傷害,至今無法正常上學。阿梅作為小強的監護人,應對小強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故小明向石獅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小強的法定代理人阿梅則辯稱,導致小強動手毆打小明的原因是小明故意挑釁、作弄,小明對本案損害事實發生有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減輕小強的賠償責任。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與小強在打鬧過程中引發爭執,小強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緒,將小明打傷,其行為存在過錯,且無證據證明小明在本案中存在明顯過錯,故小強應當承擔本案全部侵權責任。本案事發時,小強未滿十八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現無證據證明小強有個人財產,故應由其監護人阿梅對小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學生在遇到他人故意挑釁、攻擊或遭遇侵害時,應當冷靜處理,積極向老師、學校、家長反映,尋求保護和幫助,切莫因為一時沖動與侵害方互毆,造成他人與自身的損傷。
(呂沐華 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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