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自騎電動自行車出行,釀成交通事故給雙方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誰來擔?日前,石獅市交通事故和諧調處中心化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某日,14歲的小張到同學小邱家約小邱一起外出打籃球,正當兩人準備出門時,看到小邱母親停放在家里的電動車,于是兩人商議為方便出行,由小張駕駛該車載小邱外出。車輛沿石獅市石錦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某段時,與由北往南橫穿石錦路的行人大劉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張、大劉受傷及二輪電動車受損。
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張駕駛車輛行至路口時,未觀察道路交通動態,臨危未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大劉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沒有確認安全后通過,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大劉的傷情后經鑒定機構認定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因雙方對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大劉遂向石獅市交通事故和諧調處中心申請調解。
調解現場,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解釋了民法典中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未成年人騎行的相關規定,清晰劃分了責任范圍,明確了賠償界限。針對小張、小邱父母存在的“監護疏忽”問題,以及雙方當事人在賠償金額方面的爭議,調解員采取“背對背”調解策略,耐心引導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大劉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經過反復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小張、小邱雙方父母自愿按一定比例賠償大劉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該筆款項于簽訂協議時一次性支付。
(呂沐華 王情娟)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爭春時 趕訂單2025-02-13
挖掘泉州的鄉村之美、名橋之美、名山之美、飲食之美,讓時代記憶在城市更新中重煥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