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路過時被放置在公司門口的三角斜坡墊絆倒,造成頭面部多處擦傷,誰該承擔責任?日前,石獅法院審結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某日,小麗騎二輪電動車至石獅某物流公司門口時,被該公司臨時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三角斜坡墊絆倒,導致頭面部多處擦傷。后因小麗與物流公司就損害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小麗將物流公司訴至石獅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賠償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等2400余元。而物流公司則認為,小麗騎電動車未注意觀察路況,應承擔部分責任。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流公司為方便快遞車上下臺階,臨時在公共道路上放置三角斜坡墊,給過往行人和車輛造成安全隱患,該公司負有相應的管理、警示和防護的義務,但該公司并未在現場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對該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小麗騎電動車時未充分注意路況,未確認行駛安全,其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雙方在法官調解下達成一致意見,物流公司賠償小麗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
法官提醒,為防止事故發生,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確有必要占用公共道路的也應該做好相應的防護和提示,事后及時清理;若行為人占用道路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外,行人及車輛在道路上也要注意觀察,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遇到安全隱患要采取避讓措施,做到安全通行。
(呂沐華 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