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足協官網發布了《關于執行收取引援調節費相關工作的補充規定》,《規定》中明確表示違約金也算轉會費,如果未按規定繳納引援調節費的俱樂部,將按照實際情況進行扣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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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在轉會過程中,采取支付球員與原俱樂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等方式,球員與原俱樂部解除合同,已自由身形式加盟國內新俱樂部的,以所約定違約金的費用為標準計算引援調節費用。
新俱樂部在辦理球員注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該名引進球員與原俱樂部合同中關于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條件,約定違約金數額的相關內容。
(二)采取俱樂部支付、或球員支付、或第三方機構支付等形式和方式,已支付原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付款憑證。
二、新俱樂部與其所引進球員的原所屬俱樂部簽訂球員“租借變轉會”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該球員后,正式辦理轉會手續的,以合同中約定的租借費、轉會費總額計算引援調節費用。
新俱樂部在辦理球員注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俱樂部與球員原所屬俱樂部之間簽訂的合同。
(二)上述合同中約定付款時間時,新俱樂部的付款憑證。
三、中國足協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俱樂部提交的材料以及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和調查。
四、中國足協將分別于2018年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足協官網,對2018年冬季、夏季注冊轉會期內完成轉會手續的球員進行公示。
五、對于俱樂部在轉入球員的過程中,存在逃避繳納引援調節費的事實和行為,中國足協對該俱樂部給予扣除2018賽季聯賽積分的處罰,按照如下標準具體執行。
(一)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在45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2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以內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分;
(二)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45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2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在90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4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3分;
(三)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9000萬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4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在1.8億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8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以內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6分;
(四)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1.8億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8000萬人民幣(國內球員),在3.6億元人民幣(外籍球員)或1.6億人民幣(國內球員)以內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0分;
(五)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金額超過3/6億人民幣(外籍球員)或1.6億人民幣(國內球員)的,扣除俱樂部2018賽季其所參加聯賽的積分15分。
六、本規定自2018年冬季注冊轉會期起施行。對于在2017年夏季轉會期內俱樂部辦理球員轉會和租借過程中,存在本規定之情形,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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