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經緯網12月7日訊:據臺灣《ETtoday新聞云》報道,臺當局要加強管制假訊息了!“內政部”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信息而為通報者,科新臺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另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信息,足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報道,臺“內政部”昨表示,假訊息對“國安”、社會治安造成影響,為杜絕假訊息泛濫,參考在“立法院”審議的“數字通訊傳播法草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規定,因該要件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困難。
“內政部”強調,本次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假訊息條款”,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
“內政部”表示,為杜絕假訊息泛濫,參考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之“數字通訊傳播法”(草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條文,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后,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相關重點包括:
一、刪除現行“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過于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之困難,故參據“行政院”假訊息定義(故意虛假危害3要素)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同時刪除本條款規定。
二、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
三、修正現行“社維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增訂“但本‘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以避免分則處罰條款抵觸總則規定。
“內政部”強調,假訊息的泛濫對社會互信、當局公權力的執行,甚至對民主機制造成傷害與沖擊,已成為歐美等民主地區嚴陣以待的問題。因此,將持續與NCC、“法務部”或是“國安”單位協調及整合各方意見,并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確保衡平言論自由及安全,給社會大眾干凈的媒體環境。
此外,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因不實信息影響救災,防制通報或散布災害相關假訊息,“內政部”也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明定針對通報災害之不實信息,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后,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信息而為通報者,科新臺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另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信息,足生損害于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